事发文昌!对簿公堂,“夫妻”现“原形”

文昌法院 2024-10-16 11:42:26

作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对债务负担共同的清偿责任,以及有明确证据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消费或共同经营,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二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文昌锦山法庭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件,当事人要求两被告作为夫妻承担清偿责任,不料却陷入了“真假夫妻”的漩涡。

听信他人“拍胸脯”,竹篮打水一场空

老王(化名)从事建筑行业,听阿军(化名)说可以为自己承揽到陵水一住宅项目部分水电和外部装修的工程,便和阿军签订了《营销激励协议》。协议约定,阿军若能为自己揽到该住宅项目部分工程,自己按工程实际签约合同标的额的5%作为激励给阿军提成,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老王需先预支阿军20万元的激励费用,并约定无论是前期预支的20万元还是之后结算的激励费用,款项的指定收款人都为阿丹(化名),阿丹收到上述款项即视为阿军收到上述款项。

阿丹最后在协议上签字。老王当时对指定阿丹收款有疑问,签订协议时当场问阿军,阿丹是不是其老婆,阿军和阿丹对老王的问题没有予以否认,老王认为两人为夫妻,出于表示诚意,老王在阿军尚未拿到工程合同的情况下主动向阿丹的账户转账20万元。结果左等右等,老王并没有获得该项目签约。老王随即把阿军和阿丹作为夫妻共同起诉到锦山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上述债务。

对簿公堂摇双手,“夫妻”否认是夫妻

庭审期间,阿军和阿丹却对老王的主张予以否认,阿军表示,自己与阿丹并不是夫妻关系,虽然阿丹是最后合同落款处的签字人,但是一方面,《营销激励协议》的甲乙方是老王和阿军;另一方面,阿军并不否认老王已实际向自己支付了该20万元费用。阿丹也抗辩道,自己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自己和阿军是夫妻关系,也不能仅凭自己是指定收款人就认为自己和阿军是两口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阿丹和阿军是否为夫妻关系。承办法官从证据法的角度对该争议做了阐释:一方面,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的责任,但庭审自始至终,老王拿不出诸如结婚证、人口登记信息表等证据予以佐证,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一方面,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2条第2款的规定,身份关系,也就是诸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是不适用法律规定的“自认”的,即便庭审中阿军和阿丹承认自己是两口子,法庭也不能仅凭二人在庭审中的“自认”就迳行认定阿军和阿丹是夫妻关系,并由二人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偿义务。

据此,法庭仅判决阿军承担对老王的20万元激励费用的返还责任,老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

生意场上“擦亮眼”,事出反常必有妖

在日常经济往来中,交易主体切记不能在交易前不“掏证掏纸”,交易后必然“掏枪掏炮”。交易过程中要拿出显微镜审慎分析各个环节,“丑话说在前、恶人做在先”才是避免后续扯皮推诿的关键。

阿军是法院的“老客户”,以阿军作为被告要求支付货款、定金等的案子有数十件。本案中,老王有很多地方都可以避免此案发生,比如在与阿军签订《营销激励协议》时,详细了解阿军的资信、涉诉状况,可能该协议就不会签署;在双方磋商《营销激励协议》时,阿军一反常态不要求老王直接向自己“打钱”,不由自己直接控制款项,显然老王要考虑其中存在的“猫腻”;在阿军没有按照《营销激励协议》的约定拿到水电装修意向合同的情况下,老王往指定收款人的账户打了钱,结果让自己陷入被动;无论阿军和阿丹在签约时对老王询问二人的关系是矢口否认还是闪烁其词,老王也都应该多留一个心眼,要求他们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来确认二人的关系。

生意不易、“搵食艰难”,交易主体千万要头脑冷静,不能一听到“打钱”就无脑付款,做守好自身钱财的第一责任人。

(原标题:真假夫妻?——文昌锦山法庭审理主张夫妻债务承担案)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孙令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