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

海拔新闻 2024-08-29 12:25:41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自贸港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贸港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根据自贸港基金投资进度,由省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出资。

自贸港基金管理架构主要包括自贸港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集团)、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等。

自贸港基金主要投向重点产业、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

自贸港基金主要投向四个方面:

一是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主导产业发展;支持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优势产业,以及南繁育种、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陆海空”未来产业发展;支持培育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

二是支持省内重点园区发展。支持省内各园区的产业培育与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和园区与自贸港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推动形成“一园区、一基金”发展格局。

三是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支持未来预期现金流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大项目建设。

四是支持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

自贸港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

《办法》提出,除省政府确定采用直接投资或项目制专项子基金方式支持的重大投资外,自贸港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经联席会议批准可投资母基金。

自贸港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

对于省、市县(区)和园区联动投资的子基金,经联席会议批准,自贸港基金出资比例上限可以提高至50%。

投资单个项目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项目制专项子基金除外)。自贸港基金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项目在投资完成时总股权的3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项目制专项子基金及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并购基金除外)。

子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年收取的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费等费用合计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且对自贸港基金收取的费用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自贸港基金及子基金应建立基金专户

自贸港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建立基金专户。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七项业务:一是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是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发募投用于省内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是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是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是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是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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