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强化重大项目在全省投资工作中“定盘星”“压舱石”作用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8月26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强化重大项目在全省投资工作中“定盘星”“压舱石”作用。《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大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
《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由省政府确定,列入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重大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一般每年第三季度申报下年度重大项目、年底前印发实施。
重大项目由市县政府、自贸港重点园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中央驻琼单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非跨市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自贸港重点园区或者中央驻琼单位申报。跨市县项目(如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有轨电车、天然气管道、电网建设、通信网络、水利设施等)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中央驻琼单位申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投资、省级单位作为业主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项目应提交意向选址用地界线,尽量避免管线迁改,同时需建设主体明确、建设内容和规模合理、资金来源明确且闭合。对确实无法提交选址界线、但需列为重大项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理由,且视为暂无用地用海用林等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需求。申报竣工项目或者续建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应当完备,且已经实质性开工。
申报新开工项目,系社会投资项目的,要完成备案以及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取得土地租赁协议等合法使用证明;系政府投资项目的,要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等支持性文件,计划年度内必须开工建设。
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不得随意调整
省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报项目后,应组织进行核实、筛选、汇总,编制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征求市县政府、自贸港重点园区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不得随意调整。
对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对重大项目适当调整,调整包括退出、取消、增列和预备转正式。除省里重点关注的特重大项目外,原则上每年下达投资计划后逢单月集中调整。
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停止实施的项目可申请退出,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退出重大项目。
项目退出原则上按照增列和退出项目年度投资1∶1(含)以上比例提出,同步提出本市县、单位增列项目申请,无法提出增列项目的不得退出。对具备取消条件的重大项目,可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向申报单位发送整改提醒函,提醒函送达一个月内未明显整改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印发取消调整方案。
退出省重大项目计划和取消省重大项目资格的项目,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省重大项目,由于政府投资计划调整原因而退出或取消的项目除外。
弄虚作假、不服从重大项目管理、不及时更新调度以及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项目,省发展改革部门责成申报单位说明原因并取消其重大项目资格。
符合重大项目申报要求,具备一定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为省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已正式开工并纳统的项目。
预备转正式。省预备重大项目正式开工并纳统后,可按程序调整为省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重大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策划、投融资、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生产经营等进行严格管理。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重大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社会投资的重大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是否招标以及招标方式。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概算建设。确需调整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擅自提高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造成严重超概或者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法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验收的相关行政许可、确认或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设备储备金。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提倡省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采用智能建造、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争创国家、省级优质工程。
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清单管理,绿色审批通道
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清单管理,绿色审批通道,切实提升审批效率。省和市县审批部门要按照联审联批要求,全程跟踪督办,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部门要建立完善项目审查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项目咨询管理机构的技术力量和优势,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方面: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根据项目投融资模式,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做好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专项债券等各类资金支持。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安排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费用,用于开展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的策划、储备等工作,各部门要用好用足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社会投资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业务协同,通过网上推介、举办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建立政府部门、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常态化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或者不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一批融资项目,确保重大项目建设融资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科技等部门要对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省重大项目,主动服务、按规定优先给予对应奖补资金鼓励。
除此以外,《办法》提出,要优先保障省重大项目的用地、用林、用海、用能、环保、供电、供水、通信、道路、通关、治安需求。
按照重大项目问题快速反应协调解决工作机制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林业、统计、金融等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依托“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平台”,对重大项目进行精细化、清单化、任务化管理,重大问题及时报请省政府研究;市县政府、自贸港重点园区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问题要进行重点指导督办、限期解决。
省重大项目按照以下要求对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进行督导:第一、二、三、四季度分别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20%、50%、75%和100%以上(含本数),当季度应开新开工项目开工率达到100%。对进展顺利或超额完成计划投资的项目,列入绿灯项目。对当月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工或未能完成投资计划的项目,列入黄灯项目提示。对连续3个月无正当理由应开未开工或未完成投资任务的项目,列入红灯项目督促。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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