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强奸!乐东一男子潜逃二十三年获刑

乐东法院 2024-07-17 19:50:41

被告人高某某于二十多年前纠集他人实施抢劫、强奸,案发后一直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二十三年后,被告人高某某终被抓捕归案。近日,乐东法院以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回顾

2001年12月1日晚上11点许,被告人高某某纠集刘某(已判决)、刘某陈(已故)及二名外地人共五人,到乐东某农场一香蕉地,抢劫工人黄某甲的鸡等财物,高某某进入睡房里搜财物的过程中对黄某甲的女儿黄某乙(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公安机关于2001年12月2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1日由乐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但被告人高某某一直逃避抓捕,直至2023年10月14日才被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纠集刘某等人一同前往被害人黄某住处,以暴力方式抢劫财物,在抢劫过程中进入未成年被害人黄某乙睡房,违反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抢劫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高某某在本案抢劫罪中系主犯,应从重处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纠集他人入室抢劫,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获得钱财,又犯强奸罪。多年来虽一直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最终还是要面对自己当年犯下的错误,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要自觉遵纪守法,通过诚实劳动获取财富,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会为自己的不理智付出代价、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原标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 男子抢劫、强奸潜逃二十三年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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