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员使用他人拍摄的照片用于楼盘营销?海南法院这样判→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王贺 许妙)“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小区照片推广楼盘,怎么被判侵权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企业员工使用他人作品用作产品宣传推广,进而获得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这种行为是否侵权呢?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使用他人拍摄的小区照片发布朋友圈并用于楼盘营销的侵权案件。
据了解,王某是一名摄影高级记者,退休后居住在海口某小区,平时爱好随手拍摄各种风光照片,曾出版个人摄影画册。王某发现,2020年初,海口某小区开发商A公司的售楼员姜某、周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宣传图中使用王某拍摄的该小区照片,并配上在售户型、项目地址、开发商信息等文案,用于楼盘的广告营销。
王某认为,A公司未经许可、未署名、未支付报酬将其拍摄的小区照片用于楼盘的商业宣传,该行为侵害王某对该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遂起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
A公司辩称,售楼员将王某拍摄的小区照片发布至微信朋友圈的行为,与开发商无关。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拍摄的涉案照片由近景荷花、中景别墅和远景天空及云彩构成,体现了拍摄者对拍摄对象的选择、对拍摄时机与角度把握以及对拍摄技能的运用,具有独创性。售楼员姜某、周某未经著作权人王某许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使用涉案照片制作的楼盘销售宣传图,侵害王某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王某曾将涉案照片发送给姜某用于参加小区摄影展,即已同意将作品公之于众,故不构成对发表权的侵害。姜某、周某是A公司的员工,从被诉侵权宣传图的配文来看,姜某、周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该图的目的是对A公司开发的楼盘进行商业宣传推广,该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由此造成的侵权损害应由A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考虑到作品内容、侵权行为情节、侵权人主观过错及王某作为摄影记者拍摄的涉案照片能够体现一定专业能力,判决A公司向王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A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在经营活动中,因广告宣传等需使用他人图片、文章、音乐、软件等各类作品时,应注意审查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标明作者。同时,著作权人在发现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取证维权。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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