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教师体罚学生致伤残,学校承担49%赔偿责任

琼海市人民法院 2024-05-27 19:35:38

1.案情简介

小张(化名)在琼海市某中学就读,第三人小赵(化名)系被告学校老师、小张的班主任。2023年6月26日,原告小张在自习课上讲话,小赵老师在其办公室对小张进行了思想教育,随后小张在办公室做深蹲运动。过程中,小张身体不舒服,小赵老师随即与学校其他老师、小张的父母一起将其送医治疗。

小张先后在琼海市人民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共计19天,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花费14万余元,虽然小张自身存在一定疾病,但小张父母认为是因为小赵老师的过错导致疾病发作,因此便一纸诉状将小赵老师所在的琼海某中学告上了法庭。

2.争议焦点

被告琼海某中学认为,2023年6月2日,小张在海南省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所学生常规体检的报告单显示:体检内外科未发现异常,腹型肥胖,收缩压偏高,建议到医院进一步检查。因此,小张的病情是自身存在和引发的,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赵老师的教育行为和小张疾病发作存在因果关系,学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赵老师对小张实施的教育行为没有存在过错,不应对小张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对违纪学生进行适当惩戒是我国相关规范文件赋予教师的职责,小赵老师同意有违纪行为的小张自愿选择深蹲运动也并无不当,小张由于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突发疾病纯属偶然,也超出了小赵老师预见,小赵老师及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

3.责任划分

经鉴定,小张颅脑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自身疾病(中央型房间隔缺损)和剧烈运动(深蹲)在损害后果中起到同等作用(45%-55%)。鉴于小张自身健康状况欠佳,被告在事发后及时送医、多次对小张进行慰问、且已组织捐款2.6万元,对学校老师的日常管理也不可过分苛责以防止实施教育管理的群体不再作为等,主审法官认为被告琼海某中学承担49%责任较为适当,原告主张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琼海某中学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根据本案情况,认定由琼海某中学承担49%的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法官说法

在引起原告受伤的深蹲运动的事宜中,从原告小张、第三人小赵老师、被告琼海某中学的各自陈述对比中,本院认为,小赵老师惩戒教育的方式不当,未对小张的个体身体状况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琼海某中学应承担责任。

(原标题:维持原判!教师体罚学生致伤残,学校承担49%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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