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拒付双胞胎女儿抚养费 看龙华区法院怎么判?

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一对10余岁的双胞胎女儿将长年失职的父亲告上法庭,追讨6年多的抚养费。

基本案情

据悉,小美(化名)与小帅(化名)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次年迎来了一对双胞胎女儿。然而,好景不长,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7年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胞胎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小帅需每月支付2000元作为抚养费,并约定从2018年开始,抚养费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按10%的比例逐年增加。但遗憾的是,离婚后小帅仅仅支付了17000元的抚养费,远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数额。为此,双胞胎女儿将父亲小帅诉至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协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小帅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的费用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而小帅与小美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期限,因此小帅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经过详细计算,法院确定了小帅应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以及已支付和未支付的金额。从2017年6月至2023年8月,小帅应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为203516元,扣除已支付的17000元,还需支付186516元。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小帅应向双胞胎女儿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6516元。

法官表示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离婚后,双方应本着对子女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履行抚养义务。本案中,被告小帅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了不良影响。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能够提醒那些离婚后忽视子女抚养责任的人,要切实承担起自己的法定义务,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鼓励受到侵害的子女和直接抚养方,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法律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原标题:以案释法│父亲拒付双胞胎女儿抚养费 看龙华区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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