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万宁政法网 2024-05-14 18:36:16

记者5月14日从万宁市护苗办获悉,为严厉打击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万宁市护苗办对近期依法查处的两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1.万宁万城提莫民宿旅店被查处

2024年4月3日,万宁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在辖区盘查过程中发现万宁市万城镇安置一区42栋的万宁万城提莫民宿旅店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竞旅店。万宁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万宁万城提莫民宿旅店罚款二百元并进行取缔。

【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万宁森林网吧接待未成年人被查处

2024年4月24日20时,万宁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开展巡查工作中发现,万宁森林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经过现场民警调查询问,并发现网吧内存在双系统。万宁市公安局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万宁森林网吧予以行政警告并处罚款两万五千元人民币的处罚。万宁市旅文局依法对该网吧负责人进行约谈。

【法律知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原标题:万宁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吴钟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