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啤酒变鸟苏啤酒?法院宣判:赔偿208万!
爱喝啤酒的人应该都听说过一款乌苏啤酒,很多爱酒之人亲切地叫它“大乌苏”,乌苏啤酒产自美丽富饶的新疆,红色大乌苏是乌苏啤酒的主打产品之一,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毫升”的包装装潢。
在这张图片里,两罐啤酒有什么不同?它们的中文商标主要区别在哪儿?
仔细一看会发现,两瓶啤酒的中文商标,一个叫乌苏,一个叫鸟苏,两个中文商标只有一点之差。鸟苏啤酒的“鸟”字的点笔画用缩小的“闪电”图标代替。日常生活中,如果眼神不太好,消费者在购买啤酒时很容易混淆。乌苏啤酒认为,鸟苏啤酒这种行为“搭了便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鸟苏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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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
自2016年起,这家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法务负责人 匡琦:2020年,我们发现市场上出现“鸟苏”啤酒。和我们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啤酒是近似的包装装潢。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出品商是南京鸟苏公司,他们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我们把包装上标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南京鸟苏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新疆乌苏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文达: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乌苏”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装潢与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整体高度近似。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诉侵权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一审支持了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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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唐静:被告方“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我们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卢山:行为人将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恶意注册、攀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判决对这种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了凭借他人长期辛勤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夺行为,增强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资经营的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综合办主任许常海认为,此案是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综合办主任 许常海:对于推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确保各类经营主体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稳定经营主体预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山寨”品牌侵犯消费者权益 如何维权?
近年来,山寨产品登堂入室,媒体此前也曾报道过,“山寨”食品和生活用品频频现身超市、大集。
比如这款与奥利奥包装极度相似的饼干,实际上真正的名字是奥得利,如果一个不注意,可能就被当成正品买回去。
还有这款看起来很像美汁源果粒橙的饮料产品,实际上叫果粒源橙果粒,不仅包装极为相似,连广告海报都与正品神韵接近。
还有大白兔奶糖,也频频被碰瓷,什么“小白兔”“太白兔”,一不注意,都可能被人钻了空子。
法官表示,类似乌苏啤酒状告鸟苏啤酒这样的案件胜诉,不仅增强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资经营的信心,还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敲响了警钟。那么,一旦购买到了这种山寨侵权商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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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保委投诉部主任 傅铮:消费者购买品牌产品,其实就是看中了品牌的口碑、声誉,以及产品在质量以及售后等各方面的保障。目前一些企业通过不法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通过模仿外包装、产品标识以及产品名称等各种方式,其实是存在明显的引导或者是误导,使消费者误以为买到的是品牌产品,但是相关的售后以及产品质量都没有办法得到相应的保障,这明显是侵犯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第二方面,企业通过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示他们企业管理可能会存在一些漏洞,部分企业的产品质量可能在把关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说产品质量本身涉及违反《产品质量法》或者《食品安全法》的话,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者健康权益也是一种潜在的侵害。
江苏省消保委投诉部主任 傅铮:在这种商标侵权行为当中,消费者想买的是品牌产品,如果我们误买到高度模仿产品的话,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相关条条例、要求,退货或者退款。
(原标题:乌苏啤酒变鸟苏啤酒?法院宣判:赔偿208万!)
【责任编辑:李彦昆】
【内容审核:符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