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自5月1日起试行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4月7日,记者获悉,《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据介绍,《办法》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9部门联合出台,共计5章22条,明确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管理监督等内容,旨在规范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生产流通使用,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指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通过将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进行登记,从而赋予数据处理者的权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数据发展规律,把握数据要素基本属性,按照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促进流通、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根据《办法》,申请人应通过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交的登记申请表主要包含登记对象名称,名称格式为“数据集合名称”;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数据来源及数据集合形成时间;结构规模;更新频次;算法规则;存证公证情况;样例数据;登记对象状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此外,登记主体可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受委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通过网上办理。有不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主体规定;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公证;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况之一,不予登记。
《办法》表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得非法翻印、涂改、倒卖、出租、伪造登记证书。
【责任编辑:杨 薇】
【内容审核: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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