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这些行为!海南这一《暂行办法》计划自5月1日起实施

海拔新闻 2024-04-05 20:30:4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4月5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南省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计划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共计5章22条,明确服务规范、信息归集、监督管理等内容,适用在海南省内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旨在规范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

《暂行办法》所称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经营主体登记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具备经营主体登记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一个自然月内受托作为经办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数量超过5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或者与海南省内中介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以中介机构名义执业。

此外,海南省内进行招商引资活动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特色小镇、产业园等投资创业平台管理单位,以及依法设立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参照《暂行办法》执行。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这些行为

《暂行办法》指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并通过海南e登记系统录入相关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一次性准确告知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办理业务指定本机构所属具体从业人员,严格按照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办理委托人的经营主体登记业务;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虚假登记,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犯罪做好防范和查处工作等要求规范开展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熟悉经营主体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熟练运用全程电子化登记,提高中介服务便利性、时效性;认真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确保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身份真实、准确、合法;如实、全面地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对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或法定材料清单、申请表单中未列明的信息和材料,不要求委托人提供,避免重复提交、无关材料增加委托人负担;及时向委托人告知办理进度、转达补正意见、按时办结具体业务、完整交付办理结果;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身份,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管理等要求规范开展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

《暂行办法》强调,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损害当事人利益;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接受中介服务;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实施或者协助、纵容委托人实施冒用他人身份、住所、许可等信息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经营主体登记;实施或者协助、纵容委托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时故意隐瞒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身份,故意拖延经营主体登记业务办理进度,虚构、捏造、隐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或告知补正意见;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非法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市场。

对失信中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这些监管措施

《暂行办法》表示,对失信中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对不正当竞争、虚假登记等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依法查处,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移送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在审查办理登记业务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核对象;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依法限制或禁止其获得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抽查频次和比例;向社会公示其失信行为及负主要责任的从业人员名单;国家和省规定可以依法采取的其他惩戒监管措施。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对从业人员办理登记业务的动态评价机制,对从业风险较高的人员可通过约谈警示、提醒告诫等方式向从业人员及其所属中介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并暂停受理其提交的商事登记业务申请,最低限制期限为一个月。被限制的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商事登记业务、信用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知识的免费培训,考核通过后可恢复信用积分,并解除限制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被列为虚假经营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的从业人员,三年内不得再代办经营主体登记,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吴钟旺】

【内容审核: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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