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车辆损坏为由要求支付误工费?文昌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荆胜欣 通讯员 占惠棉)近日,文昌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林某以车辆损坏为由,主张被告付某、某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6500元的请求。
交通事故致摩托车损坏
2023年8月22日,付某驾驶小型客车途经商场前路段,未查看后方情况便掉头时,适遇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结果造成林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前往医院门诊治疗。当地交通警察大队两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付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林某无责任。为索赔误工费,林某将付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赔偿误工费的请求被驳回
被告某保险公司已经向原告林某支付了医疗费755.50元及人身损害误工费1150元,并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和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林某垫付了其车辆维修费4000元。承办法官向林某释明,误工费是对受害人从遭遇人身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暂时丧失或者减少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林某主张6500元的“误工费”是因车辆损坏,其无法利用该受损车辆进行劳动导致的收入减少,因此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且林某也对某保险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人身损害误工费1150元表示认可,法院依法驳回了林某要求二被告赔付误工费6500元的请求。
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就需要以下材料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工资清单;3.银行流水;4.单位营业执照;5.由单位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6.相关的就诊记录(可让主治医生注明休息时长)等。
【责任编辑: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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