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发放司法救助金3.4万元解民困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罗凤灵 孙希军)司法救助工作一头连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法院关爱,是法院联系困难群众的“连心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于近日受理了一件司法救助案件,并在元旦前夕将3.4万元司法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张先生手中。
张先生的女儿小燕(化名)是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受害者。2021年7月21日17时许,小燕在家中被同村邻居张某杀害,当日19时许,张某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张某作案时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张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丧葬费1万元。海南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赔偿张先生等人经济损失3.4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张先生等人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二中院受理后,执行干警经查询未发现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先生等人以未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为由,向海南二中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收到申请后,主审法官到救助申请人家中实地走访调查,全面了解其现在的生活困难情况。海南二中院经调查核实,判决生效后张先生等人至今得不到分文赔偿,一直在未装修的房屋居住,家庭无工资性收入及其他生产经营性收入,主要靠种植水稻和打零工来维持家庭生活,儿子还在上初中,生活困难。
主审法官结合实地走访调查情况及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困难证明书》等证据材料,经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认为该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海南二中院决定给予张先生等人司法救助金3.4万元。
为了尽快把司法救助金发放到救助申请人手中,及时改善其贫困的生活,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协助张先生等人完善了领款手续,并向其送达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目前,海南二中院已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向张先生等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以缓解其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法官提醒: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责任编辑:陈显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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