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2023年度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海拔新闻 2023-12-08 19:03:4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12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2—2023年度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包括万宁真情岛旅业有限公司与万宁翡翠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旅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

据了解,万宁翡翠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翡翠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3日,现有股东为原告万宁真情岛旅业有限公司(简称真情岛公司)和第三人海南旅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旅游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9%、51%,郝某久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

2021年12月9日,第三人制作《关于召开万宁翡翠实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函》,提议于2021年12月11日在海南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翡翠公司临时股东会议,会议议题为审议变更翡翠公司董事长事宜。

2021年12月10日,第三人工作人员毛某军通过微信向真情岛公司传达该函。同日,原告制作《关于<旅投服务函[2019]9号>的回函》表示上述第三人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召开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及《万宁翡翠实业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纠正。同时,原告将按法定程序提请翡翠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该回函于2021年12月11日通过微信发送文件及扫图片的方式向第三人送达,且于2021年12月12日通过EMS邮寄给第三人,经查,该邮件于2021年12月13日12时24分由单位前台签收。

翡翠公司《章程》第六条第(一)项约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六条第(六)项约定:(1)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成立日为每年公司股东会议日期,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2)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或临时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九条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郝某久。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及翡翠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会议应由董事长郝某久召集和主持;董事长郝某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旅游公司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但在履行了上述前置程序,董事长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才可自行召集和主持。2021年12月11日的临时股东会议是旅游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直接发函给原告通知其参加的,未履行上述前置程序,也未满足会议召开通知时间。且真情岛公司已回函表示该会议违反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与主持程序,真情岛公司、被告翡翠公司均未出席该会议,故法院认定案涉的临时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据此,应认定案涉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法院判决如下:万宁翡翠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于2021年12月11日作出的《万宁翡翠实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认可了该判决结果。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肖 好】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