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起施行!海南印发办法,加强自贸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

海拔新闻 2023-10-20 17:34:41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防范利用船舶进行走私风险。

每艘船舶只允许使用一个船名

船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行、停泊、作业等动态活动的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前面所述船舶的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

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海关、海事、海警机构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工作。

每艘船舶只允许使用一个船名,并应当按规定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标志牌或灯箱。

船名标志牌、灯箱必须牢固安装,保持清晰完整,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

船舶应报告动态信息

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应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海事等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信息,动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

(二)拟停泊、作业位置及作业内容;

(三)拟进出港口、停泊区(点)的时间;

(四)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无适任证书的录入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五)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数量等。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船舶动态信息报告(备案)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船舶异常动态包括八个方面

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异常动态包括:

(一)未按规定报告动态信息的;

(二)不如实报告动态信息,存在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船舶并靠装卸货物作业的;

(四)改变航行计划未及时重新报告的;

(五)未在规定地点停泊或装卸货物的;

(六)擅自关闭船舶定位识别装置的;

(七)“零关税”进口游艇违反规定离开海南省管辖水域航行的;

(八)各主管部门认为动态异常的其他情形。

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定位识别装置。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保持上述装置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办法》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 薇】

【内容审核:吴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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