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机动车超速未礼让 骑车横穿马路把命丢

海拔新闻 2023-10-07 21:39:4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陈勇合)近日,海口公安交警发布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5月27日5时52分,杨某军超速驾驶琼ADQ1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桂林洋大道与美善路交叉口时,与黄某兴驾驶二轮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时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驾驶员黄某兴受伤及车辆受损,黄某兴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5月27日11时10分死亡。

事故发生后,海口公安交警办案民警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取监控视频等认定当事人杨某军驾驶琼ADQ1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黄某兴驾驶二轮自行车在道路路段上行驶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此,认定当事人杨某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黄某兴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坚决杜绝闯红灯、乱穿马路等违法交通信号指示行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吴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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