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文昌公布多起行政处罚案件,这些诊所、宾馆和个人均被罚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9月21日,万宁、文昌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计公布3起行政处罚案件,其中,万宁龙滚乙电牙科诊所、万宁龙滚益泉宾馆和一人被罚款合计14.4万元。
擅自执业,万宁龙滚乙电牙科诊所被罚款7万元
5月8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对位于万宁市龙滚镇侨中街的万宁龙滚乙电牙科诊所现场检查,一名患者进行牙科诊疗,在万宁龙滚乙电牙科诊所发现1台连体牙科综合治疗仪和一批医疗器械。万宁龙滚乙电牙科诊所现场无法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
调查结果指出,万宁龙滚乙电牙科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万宁市龙滚镇侨中街开展镶牙、补牙等牙科诊疗活动。万宁龙滚乙电牙科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超过三个月。
9月18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作出万宁龙滚乙电牙科诊所没收扣押的牙科诊疗设备和药品、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万宁龙滚益泉宾馆被警告、罚款1.4万元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3月13日对万宁龙滚益泉宾馆未按照规定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及未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指出,2月6日,万宁市卫健委工作人员对万宁龙滚益泉宾馆进行监督检查,万宁龙滚益泉宾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逾期未延续(有效期限:2017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及经营场所提供二次供水服务但现场无法提供《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万宁市卫健委工作人员现场对万宁龙滚益泉宾馆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万宁龙滚益泉宾馆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3月8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万宁龙滚益泉宾馆核查,该宾馆处于营业状态,已经办理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2023年3月6日至2027年3月5日。万宁龙滚益泉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5日,扣除因疫情影响,万宁龙滚益泉宾馆暂停营业三个月,万宁龙滚益泉宾馆擅自营业时间一年多。
此外,万宁龙滚益泉宾馆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万宁龙滚益泉宾馆于2017年初开始提供二次供水,截止到案发时,万宁龙滚益泉宾馆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逾期后因客观原因未能申请办理,目前万宁龙滚益泉宾馆的供水方式是万宁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自来水,万宁龙滚益泉宾馆未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时间超过六个月。
据悉,万宁龙滚益泉宾馆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逾期后未及时延续而擅自营业,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一年多,未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9月18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万宁龙滚益泉宾馆作出警告、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逃避调查擅自注销营业执照,麦某逢被警告、罚款6万元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9日委托检测机构对麦某逢(原文昌锦山匠艺美发店,经营场所:海南省文昌市锦山镇侨光路8号)经营的真知丽染发膏(紫红色)(产品标签标识:净含量:100ml,制造商: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23,执行标准:QB/T1978,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1242,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振兴北路32号之一,保质期:三年,产地:广东广州,生产批号:H-662AOK1508,限期使用日期:2023/09/14)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批次真知丽染发膏(紫红色)不合格。
2022年8月26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送达至原文昌锦山匠艺美发店并进行检查,发现上述批次真知丽染发膏(紫红色)3盒,其中2盒已开启使用;经营者麦某逢当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化妆品注册情况证明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2022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向麦某逢送达《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麦某逢拒绝接受调查询问。后经核实,麦某逢已于2022年11月4日注销原由麦某逢作为经营者的上述“文昌锦山匠艺美发店”的营业执照。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表示,因原文昌锦山匠艺美发店为个体工商户,麦某逢作为该店的经营者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逃避调查擅自注销了营业执照,违法行为追溯的主体应认定为麦某逢。
另外,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处均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真知丽染发膏(紫红色)”。广东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称未生产过上述批次的“真知丽染发膏(紫红色)”产品,也从未与麦某逢有任何业务往来。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麦某逢(原文昌锦山匠艺美发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真知丽染发膏(紫红色)6盒,货值金额为108元。2023年9月21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麦某逢作出警告、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陈丽洁】
【内容审核:庄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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