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空壳公司为他人转账5000余万元并收取手续费 一男子获刑5年

海拔新闻 2023-09-19 18:39:51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刘涵婧 莫明彬)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

2020年,周某经人介绍结识梁某(已判决),得知利用空壳公司多次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即公转私)服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获利。因周某供职的公司客户有公转私需求,周某便通过梁某为客户办理公转私并从中赚取手续费价差。2020年7月至9月,周某与梁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为他人提供公转私服务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周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不当初,并愿意接受处罚。法院在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行为的几种类型,对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判处刑罚,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健康安全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杨 薇】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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