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海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实施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张艺)9月3日起,《海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本《办法》为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印发,同时进一步加强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区域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海南文化特色。
据了解,“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海南省境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存续状态良好、民众参与度高、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赖以孕育、滋养、发展的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加以系统性保护,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备案。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报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备案。另外,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两年后,由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提出验收申请;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根据申请组织开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此外,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①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古树名木和古树群保存完好;
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多样、价值突出,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⑤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核心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⑥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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