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临高非法采石近2万立方米,法院判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罗凤灵 马康)福建省福鼎市三男子为牟利,在海南省临高县一农场非法开采建筑用的石料近2万立方米,价值88.79万余元,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均判处苏某、吴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三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钟某为海南省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厂)的厂长,苏某、吴某均为该公司员工。2021年4月12日,钟某授意苏某以个人名义,与两块坡地的土地承包者李某签订委托施工协议书,并指使吴某安排石厂闲置的挖掘机、炮机进场清理土地、开采石料,并雇佣车辆运回石厂出售赚取利润。
2021年4月至5月22日期间,钟某、苏某、吴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用上述方式在临高县某农场坡地采挖石料。矿区开采期间,由苏某、吴某负责平时开采的管理,约定最终利润由三人共享。2021年12月,吴某、苏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5月24日,钟某主动投案。
经鉴定,该坡地被非法开采的建筑用玄武岩矿石量为18498.34立方米,符合《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建筑用石料类》的建筑用石料一般工业指标。经认定,案涉被毁橄榄拉斑玄武岩价值为88.79万余元。经查询,案涉农场坡地及周边没有办理采矿权登记,也没有颁发采矿许可证。案发后,钟某等三人在案发地块回土填平矿坑并修复造林,2022年7月26日,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钟某、苏某、吴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88.7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苏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钟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真诚悔罪,可以从宽处理。苏某、吴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真诚认罪悔罪,依法从宽处理。三人犯罪后积极修复环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苏某主动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三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不仅扰乱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秩序,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矿产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所有,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开采,对于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人民法院将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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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陈显璋】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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