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逾期办证遭业主起诉,海南一中院这样判!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8月7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简案团队收到当事人徐某、蒋某从外省邮寄过来的特殊礼物——两面印有“公平公正显初心,无私奉献见真情”“保护百姓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字样的锦旗。随后,当事人又通过电话联系表达了对海南一中院法官坚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感激之情。
当事人徐某、蒋某分别于2014年4月、2014年7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两套商品房。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期限和办证期限,以及某房地产公司若逾期办证,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等内容。2015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向徐某、蒋某交付两套涉案房屋后,直到2020年7月21日、2021年3月12日才给徐某、蒋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徐某、蒋某认为某房地产公司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构成违约,遂于2022年12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房地产公司逾期办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以按日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债权属于继续性债权,每日的违约金应分别适用诉讼时效。由于徐某、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一审法院仅对从立案之日起倒推三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予以支持。
徐某、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徐某、蒋某提交了其于2020年8月向某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主张违约办证违约金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该证据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从2020年8月起倒推三年的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经评议认为,徐某、蒋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但该证据在一审开庭前已经存在,其二审才向法院提交的,属于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形。考虑到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未聘请律师,其诉讼能力较弱,并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逾期提交证据,因此由承办法官依法对徐某、蒋某进行训诫后,二审合议庭决定对该证据予以采纳。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徐某、蒋某的上诉请求,但二审诉讼费用仍由徐某、蒋某负担。
法官表示,在民事诉讼中,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证据,如果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法院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采纳。情况严重的将会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即提供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或即使证据被法院采纳,当事人有可能面临训诫、罚款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吴嘉悦】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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