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法院联合省二中院公开宣判电信诈骗犯罪案件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黄桂风 通讯员 张琪皎)7月11日,儋州市法院联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二中院)到儋州市南丰镇头佑村委会公开宣判两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2022年1月13日,诈骗分子冒充民警以帮助追回被骗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某转账21000元至刘某某的银行卡。刘某某将该款予以取现后交给李某某,刘某某从中获取分成获利2800元。2022年6月7日,刘某某到儋州市公安局东成派出所投案。2023年6月9日,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800元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儋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账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与诈骗分子约好使用自己的银行账号、微信账号帮助收取诈骗款,并帮助转移、取现诈骗款,从诈骗款中收取分成,致使他人被骗2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利用电信网络冒充民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的2800元,退赔给被害人肖某某;随案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并销毁,该银行卡内的资金2.85元,用于冲抵罚金。
2022年4月4日,诈骗分子以刷单返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向吴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20021元。吴某某随即通过支付宝转账16400元给汤某某,获取分成获利3621元。汤某某按照诈骗分子指示,将该款转账至诈骗分子指定的收款账户,从中获取分成获利500元。2022年5月10日,汤某某到儋州市公安局王五派出所投案。2023年6月7日,汤某某的父亲、吴某某的母亲分别退赔给被害人赵某某10000元。
儋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然结伙与诈骗分子约好提供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帮助诈骗分子收取、转移诈骗款,从诈骗款中收取分成,致使他人被骗200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某参与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能够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汤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随案移送的苹果13ProMax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开宣判活动不但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而且对旁听群众也起到宣传教育作用,群众在旁听中了解到网络诈骗的手段和途径,进一步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群众知法与守法,营造了良好法治氛围和打击整治声势。”南丰镇陶江村委会监督委员钟育水说。
此次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省二中院和儋州市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决心。下一步,省二中院和儋州市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继续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审判,持续保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压态势,同时注重以案释法,常态化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将已办案件资源转化成警示教育宣传资源,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真正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切实提高群众安全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责任编辑:陈显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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