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保障性租赁住房,海口公开征求意见

海拔新闻 2023-07-06 16:29:3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李兴民)为完善海口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有关规定,海口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海口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附件《海口市保 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即日起至7月15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hkzjjzbk@163.com)提交建议,联系电话:0898-66769182。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明确,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接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提供住房租赁政策信息、住房租赁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房源信息核验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功能和服务,规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项目配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其中,项目配建是指新建市场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政府确定,并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 应参照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相应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酌情配套相应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

房型与面积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一居室、二居室,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集中新建的项目,建 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利用闲置住房改造或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可适当放宽住房建筑面积和户型比例要求。

新建、配建、改造、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取得《海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竣工验收合格的,才能交付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应严格按照《海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执行。

征求意见稿强调,承租人有以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形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其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如出现一经查实,停止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据悉,本实施办法拟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租赁、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这些条件

申请与配租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新市民、青年人供应。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50%;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一个家庭限租一次且限租一套”。申请人或其配偶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得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材料方面,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三)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在海口市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营业执照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最近10个工作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核实,核实确认后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审核未通过的,运营管理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房源分配结果录入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并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保留至合同期结束。

配租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或者园区整体配租。由园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供应给本园区、本开发区和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在满足本单位、区域内职工住房需求的 基础上,仍有多余房源的,可以供给其他符合承租条件的人群。

租金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初次定价前,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评 估结果有疑议的,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运营管理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年增幅应不高于5%。

面向本园区、本开发区和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在前款规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

租赁期限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经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的,应当退出。

运营期限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应当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明确规定。持续运营期限届满后按《海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执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其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破坏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租赁期满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续租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十)其他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运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按要求将房源信息录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未按要求执行优惠租金标准;

(四)存在“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如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停止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海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旨在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监管,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

根据管理规定,拟确定项目认定书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的依据。其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规定可变更土地用途的,取得项目认定书后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 续保留划拨方式。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等现有住房保障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资金投入。市财政应会同市住建、 发改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资金补助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得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及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 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可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债券、商业保险资金等金融政策支持。

【责任编辑:陈显璋】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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