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近期5个典型执法案例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本省近期应急管理领域5个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涉及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

01、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对海口某饲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7日,海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在对海口某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一、在原料仓、粉仓、地下消防水池等有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二、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三、未按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海口某饲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警示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具有中毒、窒息、燃爆等危险,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有限空间辨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避免作业人员发生安全事故。

以案普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02、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对海口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对海口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租赁的普通物品仓库内违规存放有56桶(每桶250公斤)二氯甲烷,未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海口某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警示

二氯甲烷属于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与高浓度氧混合后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明火或灼热的物体接触时能产生剧毒气体,应按规定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及阳光无法直射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中,远离热源、火焰,贮存区与人员密集区分开,限制人员接近。

以案普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03、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对海南某公司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5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海南某公司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5.2.6相关要求。

处理结果

2023年3月16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对海南某公司加油站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0.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警示

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如果不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很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以案普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04、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对海南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海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储罐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储罐未安装高低液位检测报警安全设备,不符合《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5.4.2相关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海南某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警示

危险化学品储罐未按规范安装高低液位检测报警装置,存在冒顶、抽瘪等事故隐患。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05、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对海南某石料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4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对海南某石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采矿作业区矿坑内存在大量积水,没有设置有效排水系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7.1.4相关要求,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海南某石料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警示

露天矿山具备汇集大气降水、地表径流和地下涌水的条件,大量积水将危害设备安全、作业安全,甚至破坏边坡稳定性,容易造成大面积滑坡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因此,在露天矿山全过程生产期间,企业必须要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排水。本案中海南某石料公司未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要求设置排水系统,致使采矿作业区矿坑内集聚大量积水,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发生突发事故时,根据事故类型第一时间拨打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或拨打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值班电话0898-66771111、66771112。

(原标题: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近期5个典型执法案例)

【责任编辑:庄华敏】

【内容审核:林思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