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海南统一使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6月15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南省已按要求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下称“备案系统”)的升级改造,省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和提供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需统一使用该备案系统进行备案,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备案主体是海南省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冷藏冷冻食品或者不冷藏冷冻食品)和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机关是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主体资格后,通过备案系统获取备案编号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备案主体须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信息应当完整、规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即时按要求完成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查并给予办理备案。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依法备案,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委托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当查验其备案信息,并通过签订食品贮存质量安全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冷藏冷冻食品。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如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或提供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等相关问题,可拨打政府热线12345咨询。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黎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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