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又抢劫,乐东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4年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刘涵婧 莫明彬)一男子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再度抢劫他人财物,最终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的大门。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罪案,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22年11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见被害人陈某戴着一条金项链,遂驾驶两轮摩托车尾随陈某,并借口询问时间接近陈某,进而超车截停陈某所驾车辆,在陈某询问来意时明确表示要抢项链。陈某见状弃车而跑,孙某某追逐并从身后抓住陈某强行扯下项链。陈某被抢后爬起声称要报警,孙某某威胁道“再不跑就打死你”继而驾车离去。同日,孙某某将抢得的金项链变卖得款2175元。2022年11月25日,警方抓获孙某某。经鉴定,陈某被抢的金项链价值2321元。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另查明,2011年9月,孙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在综合考量全案事实、性质、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本案中,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此,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年轻人应该靠劳动赚取所得,而不是想着不劳而获,误入歧途,让自己锒铛入狱,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曾 钰】
【内容审核:张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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