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崔善红 摄影报道)4月26日,在海南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海南省高院发布了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也有计算机软件开发、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新类型案件,还有餐饮服务、商品装潢等传统产业领域。
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铁商业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以下简称“小龙翻大江”案);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韩月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女人春天公司”案);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以下简称“都蜜5号”案);阿梯柯(海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又一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艳阳下公司”案);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以下简称“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案);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在“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法院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侵权影视作品数量达到五百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通过刑事审判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明确传递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强烈信号。
在艳阳下公司案中,依法保护了他人正当使用的权利,明确了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域性商品通用名称,他人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从而引导诚信诉讼,是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
在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案,明确了构成仿冒名称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宗旨和导向,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小龙翻大江案中,认定如果仅对在全国范围内都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事实上等于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保护设置了全国驰名的门槛,等同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我国境内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并非要求相关产品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该案例通过优质高效的裁判,较好保护和激励创新,平衡了权利人和侵权人利益。
在女人春天公司案中,当特许经营合同中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等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在司法裁量处理纠纷时,需要对约定禁业的具体期限、区域范围以及经济补偿等情况予以综合考虑,从正当性与合理性出发,平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利益。
在都蜜5号案中,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是否应当支持权利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依法根据公平原则予以支持,该案加强了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保护,促进了甜瓜种业自主创新。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这些案例展现了海南法院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工作要求,强化系统思维,突出问题导向,维护竞争秩序,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对优化自贸港营商环境,提升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力具有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庄华敏】
【内容审核:黎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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