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琼山法院发布五宗优秀调解案例

海拔新闻 2023-04-24 21:41:25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林玥希)为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有效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下优秀调解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海口琼山法院选取发布五宗优秀调解案例。

案例一:某通信有限公司与海南某商贸商行、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海南某商贸商行在拼多多购物平台经营的数码电器专营店大量销售“vivo”品牌充电器,在产品关键词、宣传页面均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经证据保全公证和产品鉴定,可确认被告销售的充电器并非原告生产,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海南某商贸商行,以及公司唯一股东徐某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将本案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海口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因原告诉请金额较高,被告徐某起初对调解十分排斥,在“背靠背”的调解模式下几番沟通,态度虽有所缓和但依旧犹豫不决,在原告不断降低赔偿金额后多次反悔,致使调解陷入僵局。

在最后调解阶段,调解员与徐某认真核算起了“诉讼成本账”:因原告代理人是外地律师,如案件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将会产生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系列支出。到诉讼阶段徐某再想调解,原告开具的调解金额可能会更高。

听到立案后败诉的一方要承担4300元的诉讼费,还有其他支出产生,徐某意识到一味反悔等来的可能是更高额的赔偿支出,立即决定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调解机构从接受委派、调解成功到被告自动履行完毕,全程仅10天。

案例二: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口琼山某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经商标权人授权,独占使用第28383115号“荷花”、第21881560号“荷花”注册商标。经调查发现,被告海口琼山某烟酒行在店铺销售的白酒商品上突出使用“荷花”文字标识。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下架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30000元。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将本案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海南省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工作站。

调解员在接收案件后,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类案检索,结合类案判决引导被告认真查看原告提交的诉讼材料,释法说理,让被告充分了解自身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风险。被告承认侵权事实,但表示调解数额过高。

在被告供货商亦陪同在场的情况下,虽然原告在本案中未将供货商列为被告,但调解员认为将供货商纳入调解活动既能彻底解决争议,又有助于分担被告赔偿压力。

最后调解员以“合法来源”规则为切入口,劝说供货商与被告一起分担调解赔偿款,最终被告和供货商接受调解方案,并当场履行调解协议,原告在收到调解赔偿款后立即撤回起诉。

案例三:某文化传播公司与澄迈某KTV店等88件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系列案

A公司为涉案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2020年5月,A公司签署《授权证明书》,将合辑中170首MV音乐电视作品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以独占性专有授权的方式授予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被告澄迈某KTV店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使用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放映权,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000元。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将包括本案在内的88件系列案委派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立案后转由审判团队继续开展诉中调解工作。

由于此前本省区域内的KTV经营者反复被不同著作权人诉至法院,各被告均已失去调解耐心,调解员遂转移工作重心,着重审查原告的权属证据是否完善。调解员查看、播放涉案MV合辑,发现该合辑未在市场正常销售流通,且许多歌曲MV显示的制作人、出品方也并非A公司。

诉前调解虽未获成功,但审判团队得益于调解员的诉前审查工作,迅速了解纠纷类型和争议焦点,找准案件突破口,发现除权属证据需要补强外,原告的侵权取证视频亦存在瑕疵。

经充分释明法律风险,原告主动撤回对该批88件系列案的起诉,表示待证据补齐后再考虑另行起诉。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有机衔接、互相配合,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确保多元解纷落到实处。

案例四:魏某某分别与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六案

原告魏某某诉称其系涉案美术作品“玛瑙小狐狸”著作权之财产权受让人。该作品曾在淘宝平台被评为热销宝贝,深受公众喜爱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珠宝旗舰店中展示、销售的商品外观与原告美术作品高度相似,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由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0000元。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将包含本案在内的六起系列案在登记立案前均委派给海南省三亚市凤凰公证处进行调解。

调解员在审阅卷宗、分析研判后,认为该批系列案虽涉及主体较多,且身处各地,但诉讼标的较小,侵权事实基本一致,遂决定采取“合并处理、一并调解”的工作思路,积极协调各案当事人通过线上连线的方式参与调解。

调解初期,各案被告纷纷声称对侵权并不知情,赔偿数额过高,即使进入诉讼程序花钱聘请律师也会积极抗辩依法维权。面对激烈争执原告亦一度表示立刻终止调解让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在充分耐心听取所有当事人的意见后,调解员秉持中立立场,据法说理,剖析利害,引导双方理性交流,寻求共识,并适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最终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全部案件实现了调解息诉。

案例五:厦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厦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美术作品在贵州省版权局进行登记。被告某报社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时使用涉案美术作品,该侵权事实已通过IP360存证平台取证固定,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将本案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海口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经调解,被告对使用美术作品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涉案作品使用在不起眼的版面,且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侵权,希望原告能降低调解金额。并表示将在该案过后更加重视图片的选取和使用,提升网络领域的版权保护意识,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侵权行为。

虽然双方就赔偿金额存在分歧,在调解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也充分考虑到了侵权情况、调解态度、经营状况等因素后,最终达成了一致和解意见。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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