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二分院依法对一名涉嫌非法狩猎罪的村民公开宣告不起诉并予以训诫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黄桂风 通讯员 洪纬 吴维翔)近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省检二分院)在昌江黎族自治县某镇某村委会,举行了一场不起诉公开宣告暨训诫会,承办检察官对涉嫌非法狩猎罪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村干部和部分村民旁听了公开宣告过程。
2022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洪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去霸王岭打野味。次日凌晨5时,洪某某乘坐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从村内出发,指引刘某某前往其藏匿改制射钉枪的一个石头堆处,取到一支改制射钉枪及射钉弹、铁砂后,与刘某某徒步进入山林内寻找野生动物进行狩猎。6时许,刘某某在山林内一条河流处休息时,洪某某跟随鸟叫声持枪前去打鸟,因其所持改制射钉枪故障无法成功击发,便停止狩猎,与刘某某共同下山回村。下山途中,洪某某将射钉弹、铁砂丢弃至山林内,将其所持有的改制射钉枪藏回原藏匿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案件移送省检二分院后,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和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被告人洪某某的纠集下,协助洪某某进入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内狩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宣告会上,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本案基本案情,宣读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并阐明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刘某某当场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今后一定引以为戒,绝不再犯。随后,检察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多条法规进行了普法宣传。
本次公开宣告是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通过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的形式,以案释法,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宣传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保护一方”的效果。
【责任编辑:王艳艳】
【内容审核:张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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