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平台遇到不靠谱卖家?万宁法院: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海拔新闻 2023-03-16 12:10:11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3月16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3月11日,万宁法院公开审理了陈某与辛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据介绍,原告陈某于2021年10月23日在某二手平台向辛某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交易金额为1563元(含运费63元)。后因该交易产生纠纷,经与商家及平台协商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当事双方的交易过程中,辛某称电脑票据都在,且购于出售前一年,电脑仍处于质保期内,然而原告并未收到相关票据,也无法从该电脑品牌官网上核查到该电脑信息。辛某还称电脑未经过拆机,但邮寄过来的实物螺丝存在明显的拆解痕迹。此外,辛某在邮寄电脑的时候以贵重物品需购买防震材料及包装为由,翻倍收取63元邮递费用,后经快递公司核实得知实际支付费用仅十几元。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辛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约定向原告出售未有发票以及未在质保期内的电脑,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此外,原、被告在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时即达成涉案货物在保质期和有发票等合意,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不符合约定及时与被告进行沟通,可被告对无发票和过质保期的问题避而不谈,只表明所出售电脑仍可使用。由此可见,本案被告辛某对于向原告陈某出售电脑的行为已然构成欺诈。

万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作出解除涉案合同、被告返还货款及运费1563元并支付赔偿金4500元的判决。

万宁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产品的性能和售后服务是消费者购买产品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一定要向消费者如实陈述产品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介绍和隐瞒真实情况,对于有别于普通产品的产品,作为专业人士,一定要尽到提醒义务,避免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而购买产品,而消费者在与网络平台卖家的交流过程中一定要问清产品情况,避免含糊不清,收到产品之后要仔细核对产品状况是否与卖家描述相符并及时留证。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第一时间向平台反馈协商,协商不成的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张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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