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出台《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2023年修订版)》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3月1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了解到,我省拟出台《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定》),有效期5年,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据介绍,《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个别条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本规定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鼓励创造、促进运用、加强保护和提升服务。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对同一项目,省、市(县)不进行重复资助。
《规定》鼓励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运用,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50万元资助。对同一种地理标志产品(含同一种产品不同类别情形),不进行重复资助。
鼓励我省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供质押贷款、担保等服务。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试点成功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每单给予50万元奖励。适用于在海南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的牵头团队。
《规定》表示,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获得海南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年因同一项目既获得中国专利奖,又获得海南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该单位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且该单位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达到5件以上的, 给予50万元奖励。
《规定》指出,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针对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资助,每家资助不超过5万元。
同时,鼓励中小学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的学校,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普及和支持知识产权教育、奖励师生发明创造。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课题研究,对在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课题研究申报工作中获得立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研究课题的具体经费预算,对专家评审通过的软科学课题给予不超过6万元资助;对专家评审通过的专利专项课题给予不超过12万元资助。资金用于开展知识产权课题研究工作。
此外,推动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对上年度开展工作成效较好的5家商标品牌指导站给予8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建设和管理。鼓励申报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对通过验收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单位,给予50万元资助。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黎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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