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正式实施 一起来看发生了哪些新变化?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保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实施“乙类乙管”后,我国将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覆盖率,优先采取序贯加强免疫,努力做到“应接尽接”。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在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中推动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各地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做好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抗原检测试剂的准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三个月的日常使用量动态准备相关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人口数的15%—20%动态准备相关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重点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配足配齐高流量呼吸治疗仪、ECMO等重症救治设备。二级以上医院均设置发热门诊,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发热门诊或者诊室。定点医院重症床位和可转换重症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20%。
为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全面实行发热患者基层首诊负责制,加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健康监测,确保重症高风险人员及时发现、及时救治。强化重点机构防控,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人群集中场所结合设施条件采取内部分区管理措施。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作用,加强医疗资源配置,配足呼吸道疾病治疗药物和制氧机等辅助治疗设备,建立村、乡、县重症患者转诊便捷渠道,为农村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等高风险人群提供就医保障。
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城乡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各地在城乡社区有力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作出具体部署。
《通知》指出,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各地要围绕“保健康、防重症”工作目标,把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重心转移到充分发挥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切实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重点环节防控等方面上来,最大程度保护居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居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各地要加快推动实现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全覆盖,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作,统筹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组长、楼门栋长、物业服务企业和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加强联系并动态掌握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状况,围绕老年人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提供药品、抗原检测、联系上级医院等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健全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群众机制,加强对“一老一小”、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的关心关爱,了解并向乡镇(街道)及时反映居民群众在健康服务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组织居民群众围绕疫情防控等方面问题开展灵活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群策群力在城乡社区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优化措施。
各地要调整完善城乡社区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工作统筹,进一步整合规范需要城乡社区承担的疫情防控方面的工作事务,防止出现令出多门、信息重复采集报送等问题,避免增加城乡社区不合理工作负担。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1月8日起施行。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通知》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
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政策正式实施,记者从国家移民管理局了解到,全国各陆路口岸(通道)将逐步恢复客运通关。今天,满洲里、二连浩特、霍尔果斯、瑞丽、磨憨、河口、绥芬河、珲春8个陆地边境公路口岸已恢复客运功能,毗邻港澳口岸边检快捷通道也有序恢复,深港口岸有序恢复正常通行,首阶段恢复的五个口岸今早均已按时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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