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海南各市县政策汇总来了

海拔新闻 2023-01-07 22:19:30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郭尚)春节将至,我们过年能否燃放烟花爆竹,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请往下看↓↓↓

海口

1月3日,记者从海口市政府了解到日前海口市发布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决定于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2023年1月21日0时至2月5日24时)开展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并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海口在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全镇行政区域;云龙镇212省道以北区域)。

(二)石山镇、永兴镇、龙桥镇、灵山镇、三江镇、演丰镇等6个镇的全镇行政区域。

(三)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

(四)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亚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至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和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9〕3号)相关要求,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2023年在三亚中心区域内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范围:北至G98绕城高速,南至大海,西至崖州区G98高速公路、海南西环高铁和海南西环线铁路组成的闭合人口密集区域(崖州中心区域)及崖州湾科技城区域,东至海棠区椰林路(含西岛旅游区、蜈支洲岛旅游区)(详见下图)。

二、禁止燃放时间:2023年1月20日(除夕前一天)至2023年2月6日(元宵节后一天),共18天。

三、禁止燃放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四、除市中心区域外,以下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其他区域。

五、禁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燃放品种要求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禁放工作部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及空气环境监测的相关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日

三沙

2022年12月26日,三沙市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2023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会议指出,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关于加强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要求,统筹推进三沙市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各项工作。各部门要提前对烟花爆竹管控进行部署,对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同时加强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巡查检查工作,保障两节期间空气质量,也为2023年的大气质量达标达优奠定基础。

儋州

儋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根据城区大气扩散情况以及人口密集程度,明确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划分烟花爆竹燃放禁放区、限放区及燃放区。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一:东至和庆镇墟,东南至渔家村酒店,南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位于南丰镇那麻村),西至那大镇铺仔居委会(包括海南大学儋州校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容加油站),北至西联农场场部,西北至侨值农场。

禁放区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全域、王五工业园区全域、海花岛部分区域。

限放区:各镇镇墟。

燃放区:海花岛1#岛入岛主桥、G/H区沙滩区和B区。

儋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区、限放区、燃放区示意图

以上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公园、商场、景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在建建筑工地和未交付但完成封顶的楼盘,高层住宅小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在禁放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一经查实相关职能部门将以危险品予以没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五、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敬请广大市民朋友们,自觉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积极行动配合,甘做禁放烟花爆竹新风尚的践行者,推动绿色健康生活新文明的传播者,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作出积极贡献!

举报电话:110

投诉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儋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1日

琼海

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春节、元宵期间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段

(一)嘉积主城区全年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嘉积镇、塔洋镇、万泉镇行政管辖区域(附:琼海市2023年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春节、元宵期间(2023年1月21日至2月6日,农历十二月三十至正月十六期间),在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博鳌亚洲论坛国际会议中心、博鳌机场、车站和码头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六)大型小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时间、地点。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为A、B、C、D四级。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四、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相关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9〕13号)、《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2021年度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海府办函〔2021〕68号)文件要求,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投诉电话:0898-62802233。

附件:琼海市2023年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文昌

2022年12月19日,文昌市召开2023年春节元宵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动员部署会。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要求,现将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主要场所

(一)文城镇区域:以排城村为起点往北(按顺时针方向)→迈号村→迈南村→新合村→高隆村(按顺时针方向)→文城镇行政区域边界形成的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外50米内区域,包括八门湾区域以及区域内所有海滩。

(二)东郊镇邻近文城镇区域:椰林湾为起点往北(逆时针方向)→东郊椰林壹号→椰林路(185县道)往北→椰乡路(183县道)→航天大道→白石下村→八门湾形成的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外50米内区域,包括区域内所有海滩。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公园、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五)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六)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火力电厂、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区域。

(八)山林重点防火区。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三、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管控要求

(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各镇(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和管控工作,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检和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在公共场合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

(二)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保护文昌市生态环境。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以实际行动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广大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提倡绿色生活,文明过节,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昌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6日印发的《关于文昌市城区及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府规〔2021〕18号)同时废止。

七、举报电话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附件:文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文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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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努力营造绿色、环保、文明、祥和的生态环境和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东方市政府决定在元旦(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2日)、春节、元宵期间(2023年1月21日至2月6日,农历十二月三十至正月十六期间)等节假日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东方市城区范围以及各乡镇镇墟范围(镇政府所在地)。

二、管控时间

时间范围:2023年全年。

重点时段:元旦、春节、元宵、清明、端午等节假日期间。

三、禁止燃放区域

禁燃区域为东方市城区范围,即东至高速路、西至海岸线、南至工业园区五路、北至北黎河(见附图绿色区域),以及各乡镇镇墟范围(镇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内禁止燃放所有类型的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居民区、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二)动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四)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餐饮、宾馆服务场所;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景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公益性公墓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燃区域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六、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七、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附图:东方市2023年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澄迈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群众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澄迈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金江片区、老城片区、各镇墟(含金安墟)、金江镇太平墟、金江镇长安墟、金江镇山口墟、金江镇美亭墟、文儒镇石浮墟和永发镇新吴墟(永跃居)为禁放区。(注:此次对金江镇区和长安责任区进行调整,其它区域不变,详见附图。)

上述区域之外的以下地点也划入烟花爆竹禁放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 100 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

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以外实施限放

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烟花爆竹限放区,在限放区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 C 级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烟花不超过 100 发、爆竹(子母炮)内包装直径不超过 80 厘米。限放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天 6 时至 22 时以及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三、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批发和零售。未取得烟花爆竹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禁放区内全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鼓励使用烟花爆竹替代品,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五、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规行为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7633873)、县应急管理局(67633771)。

特此通告。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定安

日前,定安县发布《定安县2023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在定城主城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和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定城主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方案》规定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定城主城区:南渡江沿江路→灯光球场→白芒村→山椒村→莫村→污水处理厂→下岭村→仙沟墟→仙龙路→省道S206→武警训练基地→富民小区→环城南路→南渡江沿江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50米范围内;

全县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含幼儿园、教育机构)、大型住宅小区、工业企业、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客运车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和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各镇禁(限)燃区由镇政府在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规定区域的基础上,结合管控需要自行划定。

▲定城主城区2023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区域图。

《方案》要求,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除外。节日期间遇不利污染物扩散天气状况,可采取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临时性限制措施。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所有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方案》指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投诉电话:110、12345。

保亭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主城区为中心的禁燃范围:东至省道 S305 陵水交汇处、南至加茂镇南茂居、西至响水镇金江居、北至什玲镇抄赛村周边范围。

(二)乡镇禁燃范围:各乡镇镇墟。

二、禁止燃放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含C级),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 A、B、C、D级)。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4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能实施。

四、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1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

陵水

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县城乡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6-2030)》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2023年全年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椰林镇、三才镇、新村镇、光坡镇、英州镇全域;

(二)黎安镇除富力海洋欢乐世界以外所有区域;

(三)提蒙乡镇墟及提蒙村委会、礼亭村委会、曾山村委会;

(四)本号镇镇墟及吊罗山林场场部;

(五)群英乡镇墟及芬坡村委会梯一、梯二、梯三、芬坡村小组,南平居(原南平农场场部);

(六)隆广镇镇墟及五一村委会、广新村委会、万岭村(青龙井、新村仔村);

(七)文罗镇镇墟及文新村委会、五星村委会、新华村委会;

(八)全县所有林业用地及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包括:大牛岭、大溪岭、长水岭、九所岭、大橄岭、大艾岭、走客岭、老猫岭、猴子埇岭、廖次岭、丹录岭等山头林区;

(九)小妹水库、小南平水库、走装水库、万洲岭水库等蓝线范围及陵水河沿线100米范围内区域;

(十)吊罗山国家森林公园;

(十一)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各乡镇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

(十二)重要军事区域;

(十三)重点文物单位;

(十四)各物业小区、各文化体育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

(十五)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六)汽车站、动车站等交通枢纽;

(十七)加油(气)站、燃气充装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区域,可以燃放以下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在禁燃区域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销售管理

(一)禁燃管控区域内一律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禁燃管控区域外且远离县城的本号镇、群英乡、隆广镇可设销售点,并从严销售管控。

(二)禁放区域外的居民购买爆竹产品须年满18周岁,并凭身份证购买,限购《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爆竹销售点销售时须验明购买者身份,严格做好购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买产品品种规格及数量等。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二)电子爆竹产品不受燃放区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对未经许可,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各乡镇党委、政府为烟花爆竹管控主体责任单位,公安局、综合执法局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为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空气质量的监管部门,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教育局、旅文局、民政局、房管局、交通局、商务局、卫健委、林业局、供销社、园林环卫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各相关单位、相关村(居)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工作。

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进行举报。

八、相关要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陵水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分布图

白沙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白府规〔2022〕2 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持续优良,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当前工作形势,县人民政府决定全域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禁放范围的区域:白沙黎族自治县全部行政区域。

二、禁售禁燃禁放范围的时间:全时段。

三、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等。

四、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五、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六、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1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往年印发的《关于划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作废。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乐东

关于2023年节日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做好大气污染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因燃放 烟花爆竹造成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的发生,切实做好节日期间 我县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县县城建成区节日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1.2023年元旦期间(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月2日)

2.春节及元宵节期间(2023年1月21日 — 2月5日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

3.中秋节及国庆节期间(2023年9月29日 — 10月6日)

二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县城建成区(重点禁止燃放区域:抱由镇东坊村、西坊村、 抱由村、抱北村、番豆村、永明村、保定村、德霞村、道介村、 坡拉村、山荣居、江北乐园、公园一号、迎新小区、感恩小区等)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各镇建成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

3.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镇墟主干道,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公园、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围100米内。

5.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6.输变电设施、电视广播通讯设施安全范围内。

7.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口等区域。

8.重要军事区域。

9.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城区或场所。

三、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止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 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 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及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核准。

五、 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 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 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 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 陪同;按垃圾“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及时清理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六、 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1.严肃查处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及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 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 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 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坚决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3.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点管理,县城区域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以及禁燃区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4.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执法局

乐东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昌江

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共建安全、卫生、文明昌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任何规格类型烟花爆竹

(一)每年除夕前十五天(含除夕)至除夕后二十天禁止燃放区域范围

1.昌江黎族自治县相关乡镇中心城区范围内,主要包括石碌镇镇区【农垦路→东风路→昌垦路→环城东路→县政府→紫金城→环城西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铁城南路→矿山路→人民南路→昌盛路→南钢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及牙营村、水头村、片石村、保突村、孔车村。

2.叉河镇区、昌化镇区、棋子湾旅游度假区、霸王岭国家森林公园及其他乡镇的禁止燃放区域结合本辖区建制镇区划定。

(二)除上述时间外,下列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2.商品交易场所、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3.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5.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6.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7.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类型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所有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三、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每年除夕前十五天(含除夕)至除夕后二十天期间,石碌县城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太坡工业园区工业一路→工业一横路→工业二路→昌江大道围合区域内,叉河镇区、昌化镇区、棋子湾旅游度假区、霸王岭国家森林公园地区及各乡镇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自行划定,并予以通告发布。

四、焰火燃放规定

(一)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烟花燃放组织实施方案并发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二)电子爆竹产品不受燃放区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烟花爆竹的管理与处罚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二)对未经许可,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进行举报。

屯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及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要求, 为降低春节、元宵节等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空气质量 的影响,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利气象条件下雾霾天气发生的概率, 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现就 2023 年春节、元宵节等节假日期 间我县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燃区:东至环东二路及周边小区、居民点(含竹头塘村、 水口村、思源高中片区、竹悦山水项目片区、长袋村、奇石村),西至环西路及周边小区、居民点(含下坡新村、屯新村、 罗村、 迈敏村、红花村、安墩村部分区域、海屯湖花园片区、林溪苑片 区),南至环南路,北至屯昌大道及周边小区,详见附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禁燃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以下场所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办 公场所;

(二)汽车站、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安全范围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 单位及周围 100 米内;

(四)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前、县城区主次干道、大型文 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公园、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 所,各住宅小区及其周边 50 米范围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区域;

(七)重要军事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或场所。

四、可燃放区域场所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仅限于个 人燃放类的 C 级及以下产品,所有 A 级、B 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 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 A、B、C、D 级)。

五、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的,须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批 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 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予以警告或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67819848、67811892)

附图:屯昌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规划范 围内)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自2018年以来,

海南省通过划定禁燃区域、

明确禁燃时间、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巡逻检查、严格监管执法等举措,

推动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一些市县发布公告,

长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万宁

2022年1月17日起,万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近日,万宁市再次重申禁燃禁放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全域禁放烟花爆竹。根据《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的要求,万宁市从2022年1月17日起全市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且从2022年1月至今未批准任何零售点,市场上所有销售点都是非法销售。

春节临近,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任何私自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鼓励广大市民向公安及安全生产监督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警民联手,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消除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提升我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营造洁美有序、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

五指山

2022年12月23日下午,五指山召开五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我市地处中部生态保育核心区,环境保护功能定位特殊,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全市范围内常态化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鼓励向公安及安全生产监督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通告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1年-2025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五指山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

(一)禁放时间:

2021年2月10日-2021年2月28日;

2022年1月30日-2022年2月17日;

2023年1月20日-2023年2月7日;

2024年2月8日-2024年2月26日;

2025年1月27日-2025年2月14日。

(二)禁放区域:五指山市中心城区(北至市委党校、东至南水路(南圣镇路口),西至什保村、番茅村,南由高速连接线互通处沿三月三大道至仁帝山项目)(除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主要范围为市委党校→雅蓄路→翡翠大道→河南东路→224国道→南水路(南圣镇路口)围合区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市委党校→正气路→沿河北路→工业路→什保村、番茅村围合区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高速连接线互通处→通畅路→理文路→三月三大道→仁帝山项目围合区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

(三)除以上时间外,下列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团体等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3.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电影院、商业街、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4.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架空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线路附近;

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居民楼院的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6.加油站、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7.交通主干道、城市路网的桥梁、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8.工厂、矿山等禁止烟火等场所,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9.林科所和琼南发射台两个空气检测自动站点周边1-2公里范围内;

10.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居民住宅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11.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含)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明确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三、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021年-2025年五指山市烟花爆竹禁放时间中,城区实行全域禁燃,不划定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各乡镇、市畅好居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自行划定,并予以公告发布。

四、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烟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市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责任追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在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存在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市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倡导广大市民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2021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若有调整,以当年调整修订方案及通告为准。

琼中

2022年12月12日下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在县四套班子综合楼六楼会议室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会上传达省安委会2022年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就加强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及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作了要求。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禁止燃放

和销售烟花爆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方案》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禁止燃放和销售

烟花爆竹方案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全县县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15〕44号),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全县空气质量,确保中部生态核心区和“十四五”期间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省政府规定排放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实施步骤

(一)部分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自2021年11月30日起,将县城建成区、乡镇镇墟及国营(农、林、茶)场场部、农场居民委员会部分重点区域设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燃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县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自2022年4月1日起,县域范围区域内全年全面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三、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烟花爆竹全面禁燃禁售宣传工作方案,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全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宣传工作;有效利用网络进行宣传告知;指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开展深入宣传,全民发动、全民参与。

(二)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组织全县各旅游景区向游客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和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协议书》,开展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宣传,营造浓厚的全面禁燃宣传氛围。

(三)县生态环境局。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针对燃放行为,配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和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相关违法运输、违规燃放警情线索的接报及查处;负责加强对街道路面、居民小区、村庄、农场连队等领域的执法巡查;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全县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组织开展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为主题的宣传。

(五)县民族事务局。负责全县辖区内寺庙及宗教活动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倡导民族地区移风易俗宣传工作。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向禁燃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禁止各企业、工地在开工庆典禁燃烟花爆竹;负责制定相关措施,与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协议书》, 督促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明确专人负责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宣传、巡逻,对违规燃放行为进行劝导、制止。

(七)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县公安局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县水务局。负责管控全县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九)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在禁燃时段和区域、地点内,对烟花爆竹进行全面禁售,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全县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接受群众举报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置违规燃放行为,2022年4月1日起,全面停止办理烟花爆竹销售有关事项。

(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商场、公司、沿街店面利用户外LED显示屏进行宣传告知;负责向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和经营户等发放《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告知书》和签订《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协议书》,开展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参与打击销售烟花爆竹等非法经营专项行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场及其他交易场所的联合检查。

(十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结合方案实施步骤,严格把好烟花爆竹零售审批关。2022年4月1日起,全面停止办理烟花爆竹销售审批事项。

(十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全面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依法取缔街面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对沿街门店对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认识的宣传引导,配合公安部门对沿街门店存在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定时开展防范燃放、销售烟花爆竹执法巡查工作。

(十三)县商务局。负责向全县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户、超市、个体经营户等主体发放《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告知书》,并签订《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协议书》,开展禁燃禁售宣传;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市场联合检查,严禁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十四)县供销合作联社。会同公安、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销售管控工作, 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专项行动;提前做好烟花爆竹库存谋划,2022年4月1日起,做好剩余产品的回收处理;探索多种形式开展全面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十五)各乡镇、国营(农、林、茶)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管控各项工作;采取有效宣传方式开展全面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宣传;主动开展烟花爆竹燃放、非法销售等行为的管控和打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管控行动。

四、相关要求

(一)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管控相关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加强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和燃放的监管,又要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确保本方案有序进行。

(二)各乡镇、国营(农、林、茶)场及各相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禁燃禁售烟花爆竹管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控,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宣传,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鼓励群众使用电子爆竹,确保完成既定工作目标。要严格落实全县烟花爆竹全面禁止燃放和销售管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按照“最严规划,最严措施、最严处罚、最严问责” 要求,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和销售管控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督查指导。

(三)对存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经营销售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由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管控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县委、县政府将按照《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四)2022年4月1日起全县烟花爆竹全面禁燃禁售后,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巡查防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售卖、走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临高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

临高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解决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突出的问题,实现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的目标,同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琼环气字〔2021〕3号),现就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

(一)重点区域:县城建成区及延伸区域(恩惠村→兰堂村→金龙村→田军村→文书村→文化艺术中心→金澜大道与临昌路交叉口→临昌小区→红山村→美山村围合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全年禁止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除重点区域外,其他区域范围内春节(除夕)至元宵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律责任

(一)违反以上规定,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按法律规定处于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组织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

本通告有效期为3年。

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文建豪】

【内容审核:张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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