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5.8万元 乐东这名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原站长被判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李忺 刘涵婧)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强受贿罪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强系乐东县某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原站长。2017年至2019年间,张某强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范某某等6人的钱款共计158000元后,为范某某等人“行方便、开后门”,使未获得砍伐手续的范某某等人得以砍伐树木改种其它经济作物。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5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某强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全额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张某强退缴的违法所得15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表示,本案中,张某强作为生态公益林管理站站长,不积极履职,而是利用职务之便敛财,纵容片区林木被砍伐,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不可收买性,也使得森林资源被破坏,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提醒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增强拒腐防变意识,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吴安宜】
【内容审核:林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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