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检第一分院发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海南检察 2022-11-10 21:29:12

11月9日上午

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

发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谢某、彭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自2020年初开始,彭某伙同被告人谢某在海口地区销售假贵州飞天茅台酒,由谢某寻找客户推销,并将客户购买的数量和收货地址报给彭某,彭某和上家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后由上家将假贵州飞天茅台酒发货至谢某指定的地址,谢某收取客户酒款后再转给彭某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内。2020年12月14日,谢某在收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扣27箱假贵州飞天茅台酒,随后彭某也被抓获。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鉴定、检测,公安机关扣押的谢某、彭某所售贵州飞天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假冒贵州茅台酒(53%vol)。

该案由琼山区检察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琼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彭某、谢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均表示不服,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上诉。琼山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省检一分院支持抗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判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被告人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案例2:陈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自2020年4月起,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购买域名、租用境外服务器自行搭建魅力社网站(网址:www.989pa.com)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陈某某通过苹果CMS视频管理系统从“最大资源网”等网站收集影视作品的链接到魅力社网站供公众观看。该网站内VIP电影、福利视频、福利电影等栏目影视作品需通过注册会员账号登录播放,会员购买充值卡分为包季、包年、包永久,会员充值包季充值卡人民币9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包年充值卡198元,永久会员充值卡999元。陈某某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久久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由该公司销售充值卡并收取4%的手续费后将会员购买充值卡金额转进陈某某指定的户名为谢伟的工商银行卡内。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28日,该公司共向陈某某转充值款3781.54元。经广东天鉴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传播侵权影视作品数量共计1187部,注册会员数量共计29724人,点击量达500676次。

该案由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于2021年2月23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8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判决后,陈某某上诉。2022年3月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许某某假冒商标案立案监督案例

2022年3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接到广州金穗华制品有限公司的投诉后,立刻前往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红星村委会玉吴村池塘旁的一间简易棚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许某某无照生产销售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粘粉,其中已销售“穗华”牌粘粉货值共计215635.5元。3月16日,海口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5月7日,琼山区检察院应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的邀请,对该局办理的许某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进行审查。经审查,许某某未经“穗华”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穗华”牌商标,且生产销售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琼山区检察院依法向海口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函》,建议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立案侦查。随后,琼山区检察院对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在侦办该案过程中面临的证据收集难、案件定性难以及案件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等问题进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最终,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及时调取、补正相关证据材料后于7月11日对该案依法立案侦查。

做好知识产权领域检察监督需要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构建起有效的联合执法、案件咨询、案件监督、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提前介入等执法司法协作机制,有效解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存在的“以罚代刑”、调查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瑕疵、证据收集难、案件定性难等问题,有效打击犯罪,不断凝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合力,为海南深化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原标题:海南省检第一分院发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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