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泄不满驾车撞击对方致使两路人死亡 文昌男子一审被判死刑
商报讯 近日,海南一中院对一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进行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放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驾车撞击对方车辆致使两路人死亡
2015年10月29日,郑某沔和陈某驾车到文昌市,经过陈某明家附近时,郑某沔独自去陈某明家欲找陈某明借钱,恰巧陈某明不在家,郑某沔留下电话号码离开。在路上遇见范某庄,后三人一起到文昌一茶店喝茶。不久郑某沔接到陈某明电话告知其不会借钱给他,郑某沔威胁说等着瞧,陈某明十分气愤,遂找林某、符某斌、林某权驾驶一辆白色本田CRV越野车准备去找郑某沔理论。当车行驶茶店处时遇到郑某沔,双方便发生争吵推搡,符某斌持弹簧刀刺中郑某沔一刀。郑某沔被刺后向茶店后面跑去,陈某明、林某等四人遂驾车离开。郑某沔见状,不顾其父亲和村民的阻拦驾车追赶。郑某沔追上陈某明时驾车加速撞击陈某明驾驶的白色CRV轿车。被撞后,陈某明加速开离,郑某沔驾车紧追,两车行至距文教墟约100多米处的路段时,陈某明发现前方有人遂刹车减速,郑某沔驾车再次撞击白色CRV轿车,导致该白色轿车失控打转时撞到路人郑某琼及曹某,致使二人当场死亡。而后,郑某沔驾车掉头返回茶店,接上陈某再次路过现场时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死者曹某为车辆碾压致多器官破裂,心脏破裂死亡;死者郑某琼为车辆碰撞致肝脏破裂,发生失血性休克死亡。
以暴力方式威胁他人
就在此事发生前两天即2015年10月27日,郑某沔、陈某、林某和詹某放在文昌市某饭店内,由詹某放以归还欠款为由电话约出云某星。云某星随后驾车来到该店门口,詹某放、林某进入该车内,云某星见状不妙欲开车离开,林某拿出胡椒水向其喷射并抢下车钥匙,詹某放也控制住该车挡位。随后,陈某、郑某沔将云某星捆绑后带至文城镇横山桥处、文教镇下田村一废弃的平房等五处。郑某沔使用捆绑、吊打、开水浇烫等方式侮辱、虐待云某星,期间,陈某用手机拍摄并威胁其赔偿经济损失,林某也参与殴打。直至次日凌晨8时许,詹某放才驾车将云某星送回文昌市文城镇。当日下午,郑某沔故意碰撞、刀砍将云某星的车毁损。经鉴定,被害人云某星的损伤为轻微伤,被毁损的轿车价值人民币7003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亲属代为赔偿云某星5.5万元,被害人云某星表示谅解陈某、詹某放。
法院判决 一男子获死刑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沔为报复陈某明等人,无视公共安全,在乡村公路上驾车追赶并从后面撞击陈某明的车辆,造成陈某明车辆失控致在路上通行的被害人郑某琼和曹某致使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郑某沔、陈某、林某、詹某放非法限制被害人云某星的人身自由,并捆绑、殴打、侮辱、虐待被害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某沔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云某星的人身自由后,还另起犯意故意毁坏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被告人郑某沔、林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沔对被害人云某星积极实施捆绑、殴打等行为,被告人陈某作为本案的提议者,并实施驾车、威胁、摄像等行为,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詹某放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沔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之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曾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