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一案例入选第二批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陈映红 王艳)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海口海事法院审理的某航空公司与金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入选。
2022年1月,某航空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某航空公司执飞北京至洛杉矶往返航线,金某公司支付包机费用,包机价格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并约定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等适用中国法律,承运方对包机方的赔偿责任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淡季价格下调、旺季价格上涨。合同履行中,某航空公司按照约定将金某公司托运的货物运至洛杉矶。少数运单因飞机配载、跑道限制或天气状况等原因出现拉货(指原计划配载的货物未能全部装上飞机)及货物丢失情形。但对于全部拉货,某航空公司已在后续最近航班中运输完毕。2022年7月,金某公司以国际燃油价格暴涨造成包机价格过高构成情势变更为由,停付包机费用,单方中止合同。某航空公司起诉金某公司,请求支付拖欠的燃油费、包机费及违约金。金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某航空公司返还押金、赔偿拉货和丢货损失。
海口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当事人虽均为中国企业,但飞行航线为北京往返洛杉矶,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案涉航空运输为该公约所规定的国际航空运输,《蒙特利尔公约》在案件中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有关合同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等争议,《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规定,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国法律。金某公司单方中止合同构成违约,其关于情势变更的抗辩不能成立,故判令其承担支付燃油款4516550元、包机费用31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及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修订的责任限额规定,运输中货物丢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按照每公斤22个特别提款权进行赔偿,但提货人至迟必须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就丢失或破损提出异议,否则不得向承运人提起诉讼。金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丧失索赔权。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部分,因《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损失以所丢失或破损的货物之重量为计赔单位,金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丢失货物的重量,其要求赔偿拉货丢货损失的反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金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适度扩大海口海事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集中受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及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发挥专业审判优势,推动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该案件是首个由海事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审结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也是落实上述意见精神、适度扩大海口海事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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