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微信群互相攻击,文昌2名业主对簿公堂

文昌市人民法院 2024-12-23 15:09:53

在微信群聊中发布侮辱字眼的信息内容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否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微信群聊中相互语言攻击甚至人身攻击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能否支持一方名誉侵权的主张?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由微信群聊骂战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区微信群中恶语相向

Z某与J某同住一小区,Z某曾是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J某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24年5月,两人因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问题发生争执。没想到的是,正是由这次的争执,引发出了一系列的争吵甚至互相攻击。2024年5月至8月期间,两人多次在微信群中相互语言攻击。此外,小区公众号在2024年8月曾发布一篇针对Z某的文章,到庭审之日文章尚未删除。Z某认为J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两人最终走到了对簿公堂这一步。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那么,J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Z某的名誉权?是否需要向Z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呢?

案件由Z某与J某因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问题产生争执而起,从双方在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内容来看,双方均存在不文明用语的情形,发布的信息中都带有谩骂对方的意思表示。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在微信群中的行为属于互相进行言论攻击且升级到进行人身攻击,均对对方造成了社会评价的不良影响,Z某对案件纠纷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双方名誉造成的贬损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针对小区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发表人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文章没有明确指出Z某的姓名,而Z某也没有举证证明文章的发布人为J某本人或者是J某本人的行为,Z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从文章的标题和内容来看,文章明显带有不文雅的字眼,有针对他人之嫌,J某作为业委会主任,理应根据自己的职权范围指导公众号的管理者对文章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严格审核文章内容,避免产生类似纠纷。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Z某主张J某侵害其名誉权并要求J某在微信群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社交平台谨语慎言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微信群、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扩宽了人们沟通交往的途径,但互联网交往仍需遵守法律的边界,在社交平台上的发言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每个人在互联网交往中都应做到谨言慎行、文明用语,发表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不可逞一时之快,不得使用侮辱性字眼,不得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名誉。

(原标题:在小区微信群互相攻击,文昌2名业主对簿公堂)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李彦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