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2024-08-25 21:35:44

记者8月2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一批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典型例。

两部门介绍,近年来,不法分子以假报出口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不仅破坏外贸出口秩序,而且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损失,严重破坏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贸易营商环境,最高检、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查办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犯件,惩处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犯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效应。最高检、公安部还与有关部门立了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司法工作合力,提高了打击质效。此次发布的典型例即是前一阶段打击成效的具体体现。

这批典型例包括S公司企业、何人骗取出口退税,陈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黄人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卢、林7人骗取出口退税,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胡7人骗取出口退税。典型例体现出对骗取出口退税犯从严打击、全链条打击。

据悉,最高检、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查办骗取出口退税犯及相关犯力度,始终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的依法严惩态势,维护国家税收和对外贸易正常秩序,助力营造公平、和谐、有序、预期的营商环境。

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典型

例一:S公司企业、何人骗取出口退税,陈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发票 全链条打击   

【基本情】

被告单位S贸易有限公司、B经贸有限公司、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公司三家企业)。

,S公司三家企业实际控制人。

平,S公司三家企业股东、管理人员,香港J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称J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贞、陈荣、倪、周、关明、冯、廖,均系S公司三家企业的雇员。

江、张鹏、梁,均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何、黄人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以被告单位S公司三家企业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的单证信息,伪造购销合同、资金回流,并指使被告人陈江、张鹏、梁为被告单位S公司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何的香港公司、黄平的J公司多种方式购买外汇虚假结汇。通过上述“买单”“配票”“买汇”环节,虚构被告单位S公司三家企业已实际出口货物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共计1.51亿余元。

江、张鹏、梁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为被告单位S公司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陈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6份,价税合计4.43亿元,税额0.64亿元;张鹏、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41份,价税合计5.75亿元,税额0.82亿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S公司三家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何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陈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对S公司3家企业、何10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陈3人提起公诉。

2021年9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S公司三家企业、何10人犯骗取出口退税,判处S公司三家企业七千五百万元到三千二百万元不罚金;判处何、黄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产;判处其余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的刑罚,并处罚金。认定陈3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四年六个月不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产三百万元到罚金不。宣判后,何人提出上诉。2023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不仅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损失,而且破坏外贸出口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机关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准确把握定量刑标准,对该类犯保持严厉打击态势。本中,S公司三家企业骗取出口退税1.51亿余元,犯数额特别巨大,依法被判处7500万元至3200万元巨额罚金,对作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何、黄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充分体现了对行严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犯从严打击。

(二)实践中,犯分子为逃避国家监管,将骗取出口退税犯行为伪装成正常商业交易,往往在一个地区催生出买单、配票、买卖外汇的黑灰产业链。对此,司法机关要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一体化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联犯的打击力度,摧毁骗取出口退税犯生态链。本中,司法机关对组织策划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何、与何共谋经营并配合非法买卖外汇的黄平,以及为骗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陈人均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彻底斩断骗取出口退税犯链条,形成震慑效应。

例二:黄人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 非法经营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数并罚 宽严相济

【基本情】

鹏,S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S公司)实际控制人。

、邱、黄苗、邵、余、温、肖、王容、余,以及叶、汤4人,均系S公司雇员。

,X皮具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实际控制人。

杰,报关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7年3月,被告人黄鹏与邱、邱、刘人合谋,以正规经营公司为幌子,通过买单卖单、虚构货物出口、虚假结汇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通过共同控制X公司“壳”公司的经营权,将市场上有实际出口业务但没有退税资格的外贸单转换成上述“壳”公司的出口外贸单,然后通过购买虚假的报关单、虚假的进项发票和非法结汇的手段,以上述“壳”公司的名义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600余万元。

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黄鹏伙同邱人通过QQ、微信形式联系外贸客户,以较高汇率吸引外贸客户将外币汇入黄人在境外开设的公司对公账户中,使用黄鹏控制的境内个人账户将对应的人民币转账给外贸客户,经审计,被告人黄人以上述方法买卖外汇共计折合人民币1.12亿余元。

2015年11月开始,S公司在接部分需要“买单报关”(即客户有出口需求但没有出口经营权)外贸客户委托报关出口的过程中,获得大量真实的出口报关资料。黄鹏为牟取非法利益,与陆杰合谋买卖报关单牟利。黄鹏控制的S公司将真实的报关资料(包括货物号、装箱单、订舱单)出售给陆杰控制的报关公司。陆杰将上述报关资料套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单位名称,向海关申报取得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然后将报关单卖给上述报关单上的申报经营单位牟利。之后,陆杰按约定,以每份2000元至15000元不的价格,向黄鹏控制的S公司支付费用。经审计,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黄鹏指使余买卖报关单共计83份。此外,黄鹏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方便报关业务,私刻伪造了“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公章1枚。

【诉讼过程】

2019年7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黄15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非法经营将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对黄11人提起公诉;同日对起次要作用的雇普通员工叶3人相对不起诉,对汤存疑不起诉;2021年4月22日又补充起诉了黄6人骗取出口退税的部分犯事实。2022年3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判处黄鹏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七百二十三万元;以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分别判处邱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九年,并处罚金六百一十二万元、三百零八万元;以骗取出口退税判处邱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不的刑罚,并处罚金;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判处被告人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黄鹏、邱、邱6人上诉,2023年7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呈现出犯链条长,涉及多个环节违法犯行为的特征,办理此类件要注意查实相关人员在买卖关单、非法购汇、配货配票环节,是否涉嫌其他犯,依法准确认定数,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数并罚。本中,犯团伙开展非法兑换外汇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一开始并非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而是直接从中牟利,在证据证实,指控的兑换外汇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均未与涉公司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犯活动重合,不属于牵连犯,分别独立构成非法经营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应当数并罚。

(二)骗取出口退税犯人员众多,司法机关在办中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完善证据,查清犯嫌疑人在共同犯中的地位作用,从而准确区分主从犯,根据行程度不同依法分类处理,严厉打击行严重的主犯,从宽处理从犯。本中,经补充侦查,追加认定主犯的犯数额,并补充起诉了主犯黄人部分骗取出口退税犯事实,对于犯参与程度不深、起次要作用的余多人依法认定为从犯,对涉公司普通员工叶三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例三:卢、林7人骗取出口退税,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发票 单位犯 检察

【基本情】

,A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总经理。

、黄,B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二人系夫妻关系。

,深圳市C报关行员工。

,棉纱从业人员。

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林、黄在广东省深圳市通过向詹报关从业人员非法购买报关单信息,并雇佣他人虚构购销合同、伪造海运提单,通过其控制的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十余家生产企业根据上述伪造的出口信息,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卢在明知上述报关资料系伪造且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利用其职权,擅自决定以A公司名义将上述发票及资料入账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514万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428万余元,剩余86万余元因被发现骗税未得逞。卢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务主管均未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所获的428万余元赃款由卢亲属账户收取后,卢分赃获得人民币171万余元,林、黄共同非法获得人民币257万余元,A公司也未从中获利。

被告人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棉业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70余万元,税额人民币24.72万元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林人控制的公司,林人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后,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诉讼过程】

2019年1月28日,山东省莱西市公安局以卢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该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5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对卢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贺提起公诉。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还向A公司制发了检察议,议该公司加业务监管。2021年4月14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卢人犯骗取出口退税,判处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判处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对黄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的刑罚,并处罚金。认定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卢、林、黄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往往以公司为载体实施,是否构成单位犯,需要依据单位犯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证据,予以准确认定。以单位名义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对于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但并非出于单位集体决策,犯收益并非归单位所有的,应以个人犯追究刑事责任。本主犯卢为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代办出口退税工作,但公司内员工及管理人员的证言及银行流水,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务主管均未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所得亦是通过卢亲属账户收取,不符合单位犯中意志因素和利益分配的规定,故未认定为单位犯

(二)司法办机关办好件,既要准确认定犯事实,从严惩处犯,追究刑责,又要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对办中发现的管理体制机制漏洞,从社会治理角度及时提出完善议。本系犯分子利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涉A公司从董事层到普通员工均对外综服平台业务不熟悉,相关工作流程及经营管理模式均由卢整套沿袭搬用自其他公司,实操中工作人员发现“跟客户之间的供货协议,晚于客户货物报关出口”不正常现象,也未深入研究逐级上报,最终为犯分子大开方便之门。检察机关总结涉企业境外账户异常、商业行为异常、内部人员异常多个经营风险点,制发检察议提出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多个层级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治宣传,并督促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促进外综服平台企业规范化法治化运行贡献检察力量。

例四:胡7人骗取出口退税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数额 认认罚 

【基本情】

,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L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L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

,X公司、L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伟、吴,均系胡公司员工。

,Y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实际控制人。

,买卖报关材料中介。

2012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胡利用Y公司八家外贸公司的名义,伙同被告人叶、娄、刘伟、吴、郑人,虚由胡实际控制的X公司、L公司向他人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还向被告人施人购买外贸提单、放行单、报关单报关材料,向他人购买外汇,伪造虚假的外贸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其中,胡系骗税团伙主要负责人,利用上述手段,以上述八家公司名义,骗取出口退税共计1.114亿余元。叶负责购买外汇和帮助购买报关材料相关事宜,共同骗取出口退税。娄、刘伟、吴3人,雇用和安排,分别担任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负责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和报关材料,参与制作会计资料、汇款转账,帮助骗取出口退税。施向胡人出售外贸单证报关材料,帮助骗取出口退税。郑通过Y公司配合骗取出口退税。发后,胡以涉公司名义退出违法所得共计88.65万元,该审理期间,施退赃20万元。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以胡7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将该移送审查起诉。在本审查起诉及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会同侦查机关对于能存在真实贸易的情况,经对涉企业资金流水进行逐笔追查,并与在书证、言辞证据核对,从而准确认定犯数额为1.114亿余元。2021年10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对胡7人提起公诉。

2022年8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胡7人犯骗取出口退税,判处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产;判处其余6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胡、娄提出上诉。2022年11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数额。犯数额是骗取出口退税的入条件和法定刑升格条件,准确认定骗取出口退税数额是办好此类件的前提。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以在收集完善与数额认定相关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会计、审计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认指控的犯金额。本中骗税团伙作时间跨度达8年之久,涉及上游开票企业遍及全国各地,办机关立足完善证据体系,多次与委托的注册会计师面商,通过设定对敲交易匹配条件,执行商定程序,精准传递办需求,形成与在证据相呼应的第三方报告,准确认定犯数额。

(二)精准指控犯。骗取出口退税犯往往参与人数众多,办机关在准确认定各犯嫌疑人所涉犯数额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深化认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一方面敦促犯嫌疑人退赃退赔挽回国家损失,另一方面在件侦查阶段查明的重情节的基础上,在件起诉阶段依法提出具体的量刑议,实现宽严相济、罚当其。本适用认认罚从宽制度,部分犯嫌疑人退清赃款,指控的全部犯金额及所提量刑议均获法院判决采纳。

(原标题: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典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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