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革命英雄何克希肖像、名誉、荣誉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3-12-21 13:37:51

12月21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长陈增宝担任审判长,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用于何克希英雄烈士等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晓光等出庭履行职务。

何克希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军区代表及省、市政法系统代表近80人以及来自中央、省、市三级媒体的十余位记者旁听庭审。

案情速递

2023年8月,开国少将何克希将军的家属发现,部分短视频自媒体在视频中使用何克希同志的照片,并恶意曲解其形象,相关视频被大量转发。随后,何克希将军家属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反映上述情况。

部分证据图片

公益诉讼起诉人调查后发现

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账号粉丝量2.8万)、何某某(账号粉丝量356万)、付某某(账号粉丝量约0.5万)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案涉短视频。案涉短视频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作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上被大量转发。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

三名被告作为网络自媒体博主,应确保发布信息的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三名被告未尽信息发布核实义务,将何克希同志肖像用于指代负面形象历史人物的头像。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重要贡献,属于法律规定的英雄范畴。三名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革命英雄亲属的情感,也破坏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赓续传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明确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向何克希家属及社会公众致歉,并愿意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

一、案涉行为侵害对象为革命英雄的人格利益。

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做出杰出贡献,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英雄烈士等所涵盖的保护范畴。

二、案涉行为侵害了革命英雄的肖像、名誉、荣誉三项人格利益。

三名被告在网络中私自盗用转发何克希同志的肖像照片,侵害其肖像。

在介绍负面形象历史人物的视频中,三名被告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指代某负面形象历史人物,还称其为“叛徒”,进一步降低对何克希同志的社会评价,侵害其名誉。

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自由和人民解放作出重要贡献,其系“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获得者,英雄事迹令人钦佩、感动,英雄荣誉赢得了全国人民的敬重、敬仰。而三被告诋毁、亵渎了何克希同志因其为民族独立自由和人民解放作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的荣誉,侵害其荣誉。

三名被告作为具有较多粉丝量、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自媒体博主,理应对视频内容真实性客观性严格把关。且案涉视频内容涉及“叛徒”,一旦信息错误,极易造成他人人格权益受损。但三名被告为赚取网络流量,未能审慎核实视频内容,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案涉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核心要义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内涵是指:民族的共同记忆、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崇英烈、扬善抑恶的社会风气。何克希同志的英雄事迹是人民军队誓死捍卫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缩影,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了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牺牲的精神指引,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三名被告错误地将何克希同志的肖像用于指代负面形象的历史人物,是对何克希同志肖像、名誉、荣誉的严重侮辱、诋毁、贬损和亵渎,伤害了社会国民的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也是对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解放史的曲解,不利于民族、国家的共同记忆赓续、传承,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背离,其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三被告就其各自行为分别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原标题: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革命英雄何克希肖像、名誉、荣誉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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