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民,快来提意见!事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

海拔新闻 2022-11-01 19:20:15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陈王凤)11月1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众可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

据悉,根据国家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要求,以及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实施实际情况,需要对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为此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对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进行了明确。

(一)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计入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

(三)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我省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

对于未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将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

公众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

一、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hnsybjdybz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意见反馈”。

二、信函寄至:

海口市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副楼五楼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编:5702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可扫码下载查看《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王艳艳】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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