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工人坠伤,责任谁来承担?澄迈法院调解→

海拔新闻 2026-10-14 18:38:0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王江玲)农村自建房施工中,因房主安全措施不足以及工人安全防护不到位而引发的人身损害事故时有发生,那么,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中兴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施工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王某因自建农村住宅,口头雇佣张某开展墙体搭建、刷墙等劳务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亦未约定施工安全相关责任。施工期间,王某未搭设合规脚手架、布设安全防护网,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装备。某日,张某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在高处作业时不慎坠落,造成多处骨折、脏器损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某多次住院治疗并进行康复理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双方就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协商无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王某赔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在案证据,厘清双方争议焦点及各自责任,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指出,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尽安全管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安全作业提醒的核心义务,却未落实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系事故造成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张某作为长期从事房屋修建工作的人员,应当知晓高空作业安全规范,却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违规冒险作业,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

经法官多轮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身责任,结合过错比例进行理性协商,核算赔偿明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付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6万元。

法官提醒,农村自建房施工中,防护设施缺失、安全意识不足、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较为普遍,人身损害风险较高,房主与施工人员均需绷紧安全之弦,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对房主而言,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施工前搭设脚手架、防护网等安全设施,配齐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用品;施工期间常态化排查安全隐患,加强现场监管,杜绝无防护的高空作业,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

对施工人员而言,自身是安全作业第一责任人,应当增强自我防护意识,高空作业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佩戴防护用具,坚决抵制违规冒险施工。发现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拒绝施工,守护生命安全。

此外,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虽不影响劳务关系的认定,但口头协议易导致权利义务不明,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和方式、安全责任划分等核心条款,明晰权责。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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