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有序推动虚拟电厂市场化、规模化发展。《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省内虚拟电厂建设、注册接入、能力测试、运行管理、交易管理、变更及退出管理、评价与信息报送等。
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虚拟电厂在系统运行方面,可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多种调节服务。在需求侧管理方面,可组织负荷资源开展需求响应。在市场交易方面,可聚合分散的资源参与市场交易等。
虚拟电厂运营商是虚拟电厂的建设和运营机构,将具备可调潜力或发电能力的分布式资源、虚拟机组集中在一起,作为整体参与需求响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相关活动。
《办法》指出,虚拟电厂聚合的发电侧资源可为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聚合的负荷侧资源可为用户侧储能、充换电设施、楼宇空调、工商业可调节负荷等,应具有独立电力营销户号、满足电能计量远程采集条件。同一电力资源不能同时被两个及以上虚拟电厂聚合。现阶段,虚拟电厂可调节容量应不小于1兆瓦,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
虚拟电厂运营商建立的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监测、预测、指令分解执行等信息交互功能,按有关规则响应调度自动化系统或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指令,对聚合资源进行优化调控。应满足虚拟电厂并网接入数据采集、调节性能、网络安全、通信等要求,并通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的网络安全检测认证,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要求。
此外,虚拟电厂按聚合资源类型可形成负荷类、发电类等交易单元。虚拟电厂负荷类交易单元聚合用户计量关口内的用户侧储能、充换电设施、楼宇空调、工商业可调节负荷等,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等资源的下网用电电量部分,以用电户号为单位列出聚合资源清单。虚拟电厂发电类交易单元聚合具备独立上网关口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资源的上网发电电量部分,以发电项目为单位列出聚合资源清单。
《办法》要求,虚拟电厂建设完成后,虚拟电厂运营商向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提交系统接入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虚拟电厂基本信息、聚合信息及聚合用户清单等。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每年对虚拟电厂开展能力抽查测试,随机选择交易单元已通过的测试项目并提前通知虚拟电厂运营商配合能力测试抽查。对抽查测试不通过的应限期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办法》规定,虚拟电厂可按照国家及省内相关政策文件和交易规则,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市场交易,同一调节行为不可在不同市场重复获取收益。虚拟电厂参与市场的结算按照有关市场规则执行,由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出具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的结算依据,费用由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到户。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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