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该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通信地址为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电子邮箱是jjfgc2019@163.com。
近四年来,全省各地在政策引导下,积极推进各类城市更新项目,但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规划衔接不畅、土地政策适用性不足、资金平衡困难等系列堵点难点问题。在国家城市发展路径转换的时代要求,以及各市县城市更新工作的经验积累的背景下,推进城市更新立法具有三方面重要意义:一是打通国家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将国家部委出台的导则指引类政策通过立法转化为地方制度安排,为缺乏立法权限的县级城市提供法律支持;二是系统固化我省已有政策成果与实践经验,为全省各市县城市更新工作提供统一、规范的制度框架;三是充分发挥自贸港立法优势,在模式与实施路径、土地续期条件、土地过渡期年限等方面探索创新,有效规范和指导全省城市更新工作,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草案主要解决四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组织机制和统筹方法。草案厘清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职能部门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职能分工和权责安排,规定物业权利人、社会公众、经营主体、专家与机构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建立明确的城市更新组织体系。二是构建科学的规划实施体系。草案构建了城市更新从“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库—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实施体系和项目实施路径,为高质量开展自贸港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有效规范和科学引导。三是破解规划和土地政策以及资金筹措瓶颈。草案在城市更新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容积率核定优化和转移支持,土地供应及地价支持、使用年期、土地过渡期,用途兼容转换、产权管理、遗留问题处置,以及财政资金、金融创新等规划土地和财税金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安全保障与监管机制。草案明确更新工作应优先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建立更新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政府全生命周期协同监管,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城市更新活动安全有序、权责清晰、监管有力。
草案分为六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计划、实施与建设、保障支持、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草案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是明确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多元主体参与。明确政府统筹,建立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各尽其责协同推进的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参与,明确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物业权利人的更新义务,倡导经营主体参与。加强智力支撑,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城市更新,充分释放专业技术力量。推动城市更新数智化建设,结合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等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城市体检数据库,完善全过程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机制,为城市更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注重宣传引导,要求地方政府普及法规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构建城市更新规划体系。构建“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库—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同时明确规定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主体、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等,以及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衔接关系。
四是确立更新项目实施机制。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的确定方式、产权管理机制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要求。建立适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涵盖消防、绿地、停车及建筑设计等方面。围绕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完善、老旧住房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清凉城市建设,以及片区更新等自贸港更新的关键领域,制定差异化的项目实施要求。优化项目审批等手续办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城市更新中涉及物业权利人意愿征询和征收安置居民的事项要求,在最大化保障民众权益的同时高效推进项目实施。要求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鼓励运营前置与一体化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
五是完善城市更新保障支持。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资金税费政策支持,要求编制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清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门金融产品和服务。依照海南实际需求创新土地管理政策,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可采取的土地配置方式,优化地价计收规则减轻实施主体经济负担,鼓励灵活确定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出让年限,确立土地使用权续期路径,探索土地五年过渡期政策的拓展应用方式,并支持有关部门创新完善产权归集与登记的方式和流程。充分释放国家部门规划管理政策红利,允许存量建筑用途兼容转换、容积率核定优化或奖励、规划指标跨地块或跨项目转移,要求对权属不清、手续不全等城市建设遗留问题建立处理机制。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职责,允许政府部门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协议等方式进行监管。明确公众监督与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力。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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