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要求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物业公司声称业主无权!法院判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物业公司未按要求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被告上法庭,物业公司却声称物业费收支情况涉及商业秘密,业主无权要求公开相关信息。近日,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某小区业主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某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后某物业公司未公布,经协商无果后,李某等6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义务,补充公布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前10个月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某物业公司辩称其与小区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费按包干制形式收取,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受或承担。物业公司对物业费的支出情况并非业主知情权范畴,物业费的支出、利用属于物业公司内部经营范畴,涉及商业秘密,业主无权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生效裁判认为,李某等6人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对于物业费包干制的约定系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某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李某等6人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时已经将物业费包干制无需公示的情况告知李某等6人,某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定期向李某等6人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向李某等6人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法官表示,良好的物业关系,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维护,双方均需全面履行义务。案件以司法判例支持业主知情权,破解信息不对称,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对引导物业公司公开信息,规范物业服务市场,降低维权门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社区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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