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给父母却被告知是涉案房屋?法院判了!

海拔新闻 2026-07-17 21:51:3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一市民为便利赡养父母买了一套房,不承想该房屋却涉及相关案件,被要求查封。日前,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市民享有案涉房产的物权期待权,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禹某甲为改善父母居住条件、便利赡养照料,向某公司购置相邻两套房屋用于家人共同居住。其中,禹某甲与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已于2022年10月24日完成全额付款、房屋交接手续。收房后,禹某甲委托上海某装修公司对案涉房屋开展装修施工,自2022年5月30日起,案涉房屋持续产生电费,能够证实房屋已实际投入管控与使用。2022年10月28日,禹某甲向某公司出具《更名确认函》《转款声明书》,明确将案涉房屋买受人更名至其母亲禹某乙名下,其已支付的全部购房定金、房款均转为禹某乙的购房出资。2022年11月8日,某公司与禹某乙重新签订《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由禹某乙受让购置案涉房屋,房屋购房款已全额结清。2023年4月16日,仲裁院就案外人王某与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决某公司应向王某返还购房款3436635元、违约金392664元及相关利息和律师服务费、保全费、仲裁费等,因某公司未履行前述已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王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裁定查封案涉房屋。禹某乙起诉请求法院不得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生效裁判认为,禹某乙在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禹某乙购房时虽然不符合海南省限购政策,但在禹某乙提出执行异议前,禹某乙已取得购房资格,在执行异议阶段,禹某乙已满足非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税的要求并已取得购房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禹某乙享有案涉房产的物权期待权,足以对抗金钱之债强制执行。即便案涉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均为禹某甲,但禹某甲为赡养父母购买相邻的两套房产共同居住,为父母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观念,在此情形下,案涉房产亦应属于改善型消费之需,且王某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投资用途。法院判决,禹某乙享有案涉房产的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王某金钱之债强制执行,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黄奕宏】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