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无小事!陵水曝光两类出版物违法情形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7-13 21:05:20

案例一 陵水英州某某图书销售工作室销售非法出版物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线上巡查时发现,京东购物小程序平台内,陵水英州某某图书销售工作室运营的店铺“新解内经工作室”在售图书《中西医结合话内经》,该书涉嫌为非法出版物。

2026年1月3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陵水县委宣传部前往陵水英州某某图书销售工作室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摆放的33本《中西医结合话内经》。该批图书版权页缺失CIP数据核字号、印刷单位、印次等关键信息,初步判定为非法出版物。后经版权部门鉴定,确认涉案《中西医结合话内经》属于非法出版物;线装书局出版社鉴定涉案《中西医结合话内经》是电子出版物,作者是王某本人,但出版社并未出版发行纸质图书《中西医结合话内经》。

【处理结果】

陵水英州某某图书销售工作室的上述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2026年4月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中西医结合话内经》图书33本;

2.没收违法所得4247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未取得出版、印刷资质的情况下自行印制并售卖图书,此类出版物普遍缺失版权页规范信息,未经正规出版审核,存在印刷粗制滥造等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即便作品原创作者,也不得仅凭自身著作权私自印制、公开发行。本案以案释法,引导创作者主动学习版权登记、图书印刷发行相关法律法规,清晰划定了创作者将自有电子书稿私自印制为纸质图书对外销售的违法边界。

案例二 任某无证零售出版物及售卖侵权出版物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4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英州镇第二小学周边流动摊贩时,发现摊主任某涉嫌无证开展出版物零售经营。现场查获待售图书62本、车载电子出版物U盘3盒;当事人无法出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出版物零售经营资质,同时无法提供涉案出版物合法来源凭证。经鉴定,U盘内音频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2月2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没收涉案图书62本、存储电子出版物的车载U盘3盒;

3.罚款人民币550元。

【典型意义】

图书、音像及电子出版物是群众重要精神文化消费品。部分经营者受利益驱动,未取得经营许可便摆摊售卖出版物,且擅自发行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无视版权保护制度与出版物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极易滋生盗版侵权风险。各类文具店、实体书店、文创商户、流动摊贩均须严格执行出版物经营许可制度,规范落实进货查验、版权溯源流程,全链条合规开展出版物采购、陈列、销售业务,从源头防范盗版侵权行为,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平稳有序的文化市场经营环境。

(原标题:以案普法 | 版权无小事!陵水曝光两类出版物违法情形)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吴钟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