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如何使用管理?海口公开征求意见→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李兴民)6月24日,记者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该局起草了《海口市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收益须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进行专户存储,拟引入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公共收益的范畴,即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开展经营、租赁等活动,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来源涵盖停车费、广告费、快递柜及自助售卖机收益、通信基站场地费、配套用房租赁费、违约金及赔偿金、设施报废残值、收益孳息等十大类。公共收益管理将严格遵循“业主所有、公开透明、规范使用、民主监督”的原则,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征求意见稿》在资金管理上,明确规定公共收益须以小区为单位设立独立银行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严禁与物业或业委会的其他资金混存。收支需建立专门账簿,清晰记录每笔收入的来源、金额,以及支出的项目、金额、审批人等明细。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依规代管;成立后,可授权业委会或委托物业经营,且委托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或任期。
《征求意见稿》针对群众关心的公示与审计问题,要求公共收益管理人每季度公示收支明细,每年1月底前公示年度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30日。业主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管理人需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事项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若20%以上业主联名提出异议,镇(街)可组织审计,费用由责任方按审计结果承担。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收支审计的具体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公共收益的交接与账户管理,作出了时限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人时,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公共收益及资料移交给业委会;未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的,上一届业委会应在3日内完成移交;若因任期届满、成员集体辞职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且未能换届,上一届业委会须在停止履职之日起10日内交由居(村)民委员会代管,待新一届业委会产生后及时移交。此外,公共收益管理人自合同终止或停止履职之日起不得使用公共收益,新管理人须自履职之日起3日内完成账户变更手续。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物业未按规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且逾期不改的,将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告;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将责令返还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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