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执法为民,案鉴初心。每一次执法都关乎公平,每一起案件都承载着法治的脉动。现将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6年上半年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屯昌某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案
案情简述
2026年1月16日,驾驶员余某平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屯昌某建材有限公司装载机制砂。该公司未落实称重核验、超限拦截等管控措施,放任超限车辆驶离厂区。车辆行驶至海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查实车辆核定总重49吨,实际总重61吨,超限12吨、超限率24.49%。屯昌某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因同类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本次属于再次违法,此次超限未引发交通事故及环境污染等后果。屯昌某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的规定。
处理决定
根据《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经营管理者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道路运政篇)》序号25:较重违法:“三次以上违法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屯昌某建材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该公司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自屯昌某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后至缴纳罚款之日起算加处罚款人民币5400元,合计25400元。
警示意义
本案暴露了部分货运源头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一是对源头装载管理法定责任认识不深刻,存在侥幸心理,错误认为被处罚一次后再次违法不会被查处;二是内部装载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建立出场车辆称重核查常态化机制,甚至为追求货运利润故意放任超限车辆出场;三是被行政处罚后未及时整改,错误认为前次处罚已“了结”所有问题,未认识到每一次放行超限车辆均为独立违法行为。
案例二:屯昌屯城某清补凉店网上公示菜品的主要原料名称与实际不一致的行为案
案情简述
2026年1月16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投诉,投诉人称通过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屯昌屯城某清补凉店购买了标注“主料为牛肉的牛肉串”的食品。经初步核查,涉案食品的外包装配料内容为“鸭胸肉”与在平台商品描述主料为“牛肉味”小肉串不一致。后移送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2月5日进行立案查处。屯昌屯城某清补凉店网上公示菜品的主要原料名称与实际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的规定。
处理决定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屯昌屯城某清补凉店在案件调查取证环节主动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凭证和检验报告,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下架违规涉案产品,且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屯昌屯城某清补凉店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原料标注绝非可随意操作的宣传手段,不少中小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合规性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原料仅为表述方式的调整,不影响食品安全,即便被发现也仅会受到口头提醒,不会面临实质性处罚。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餐饮经营者公示的菜品原料属于商品关键信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同时,线上经营并非监管盲区,其公示信息的合规要求与线下一致,诚信经营是小微餐饮店实现长期发展的根本,合规经营则是对经营者自身的有效保护。无论经营规模大小、线上线下模式,对产品信息的任何虚假标注,都不是无关紧要的营销技巧,而是触碰法律红线、损害自身信誉的违法行为。唯有坚守原料信息真实的底线,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真正获得市场的长期认可,避免因小失大、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原标题:屯昌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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