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公布两起渔船非法载客典型案例
为全面压实临高县渔业水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超员载人、无证载人出海等重大安全违法行为,防范渔船倾覆、人员落水、海上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现将2025年度查处的两起渔船非法载客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人员涉嫌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私载人员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在调楼镇武莲港附近海域开展执法巡查工作时,发现1艘渔业船舶载有人员正在进行垂钓作业,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发现船上有5人,船长当场提供的船舶证书标明该船为渔业捕捞船舶而不是休闲娱乐营运船舶。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理情况
2025年4月1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情节及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人员涉嫌利用渔业船舶私自载人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7日,新盈海岸派出所向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相关线索,经核查2025年8月27日,新盈海岸派出所在新盈中心渔港附近海域巡逻时,发现一艘“琼临渔xxxxx”船正在返港,执法人员依法登临检查,发现船上载有6名出海垂钓人员,均无法提供职务船员证书,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理情况
2025年9月18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情节及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案例警示
渔船非法载客是海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2025年临高县查处的多起典型案例充分反映,小型渔船超员载客、有偿观光、“三无”船舶偷载等违法行为仍有生存空间,安全防控不可松懈。
下一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本次典型案例复盘分析为抓手,坚持“处罚一批、警示一片、治理一域”,持续保持海上执法高压态势,不断补齐海岸线监管短板,全方位提升渔民、游客安全法治意识,坚决遏制渔船非法载客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临高县沿海群众、游客海上生命财产安全。
(原标题: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两起渔船非法载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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